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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光明代人受过?

日期:2004.12.23 点击数:0

【类型】报纸

【作者】 学铖

【关键词】代人受过 委托理财 光明集团 为获得 承销商 阳证 湖南省长沙市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人民法院 参加诉讼 

【版次】

【分类号】BHI

【录入时间】2015.05.22

【所属分类】统计年鉴(全国性)/报纸

【全文挂接】

【全文】

本报讯(记者 学铖)*ST光明(000587) 今日公告称,在泰阳证券与深圳市圣泉禾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纠纷一案 中,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公司承 担部分责任。*ST光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诉,现该案正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 外,12月19日,该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持有 公司的70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被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据悉,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 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涉及*ST光明,该案审理 结果与*ST光明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通知*ST光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 案标的为6000万元,一审判定公司承担部分 责任。$$ 8000万委托理财由来$$ 据公告,2000年8月16日,泰阳证券与北 京德旺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 管理协议书》,将8000万元委托给北京德旺达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客理财,投资回报率为 年率8%。2001年3月1日,泰阳证券撤销对北 京德旺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泰阳证 券将该笔资金收回2000万元。2001年3月15 日,泰阳证券与圣泉禾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 协议书》,将委托给北京德旺达管理的资金 (当时已全部变为在六名自然人名下的股票) 以协议方式委托给圣泉禾,但上述资金或股 票由始至今都在泰阳证券深圳营业部的管控 之下。泰阳证券与光明集团签订了《担保协议 书》担保6000万元。$$ 为获配股主承销商支付的代价$$ 2003年10月20日,泰阳证券以保证人光 明集团为被告,以圣泉禾和公司为第三人,以 余下6000万元本金及1400万元利息为由,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中院于2004年2月9日对该案进行了 开庭审理认为,泰阳证券与*ST光明于2000年8 月16日签订了《配股承销协议书》,约定聘请泰 阳证券为配股主承销商,并且泰阳证券又分别 与北京德旺达、光明集团、圣泉禾签订了上述 资产委托及担保的有关协议和补充协议。$$ 法院方面认为,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均承认发生该8000万元融资行为的原 因是泰阳证券欲承揽配股承销业务。补充协 议中约定,配股余额的利润部分由泰阳证券 与*ST光明各得50%,合同涉及受益人光明家 具,因此将该公司作为实际融资人追加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 长沙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 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泰阳证券为获取光明家具的配股承销业务, 而将8000万元资金委托光明家具的关联企业 管理、使用,使其在争取配股承销业务中处于 优势地位,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因此,泰阳 证券与圣泉禾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光明集团 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因股市下跌造成的 损失,泰阳证券、公司、圣泉禾各自承担三分 之一。$$ *ST光明的1/3赔偿责任$$ 6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04年7月2日送达 公司。一审判定:圣泉未及*ST光明将在泰阳 证券深圳怡景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中的全部股 票及资金返还泰阳证券;*ST光明对股票返 还之日的股票、资金总值与6000万元之间的 差额之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圣泉禾对股 票返还之日的股票、资金总值与6000万元之 间的差额之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光明集 团对*ST光明与圣泉禾不能清偿部分之三分 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75.053万元,由泰阳证券承担18.053万元,光 明集团、圣泉禾与公司各承担19万元。对泰阳 证券提出的1400万元利息主张,因与法律相 悖,不予支持。$$ 长沙中院于2003年11月5日对泰阳证券 深圳怡景路证券营业部的六个涉案账户进行 冻结时,该六个账号的股票总额为2073.93万 元,总资产2212.84万元。$$ *ST光明是不是代人受过?$$ *ST光明、光明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26日开庭 审理。2004年1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该裁定于2004年11月8日送达公司, 裁定内容如下:根据泰阳证券的申请进行财 产保全,冻结上诉人圣泉禾、上诉人光明集团 和*ST光明的存款总计7400万元或查封、扣 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且公司得知湖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将光明集 团在公司持有的70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进行 了冻结。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公司表示,光明集团、*ST光明在上诉 中明确提出长沙中院在本案的立案及审理方 面均存在严重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尤 其是泰阳证券以协议书的担保人光明集团为 被告,以圣泉禾为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并无任 何证据证明公司与本案的代客理财有关系, 因此长沙中院将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缺乏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方 面,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远远超出了长沙市中 级人民法院3000万元级别管辖的权限,该院 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地域管辖”上,应依被 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本 案理应由被告光明集团的住所地黑龙江省法 院或广东省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另外,在处理本案管辖 权异议的程序上,长沙中院严重违反了我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 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对管辖权异议必 须作出书面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 上诉”等诸多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长沙中院 的一审判决是一个无管辖权的、违法的判决。$$ 该公司称,该案正在审理中,预计该案对 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影响;对今后利润可能 也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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