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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法律制度研究:以社会治理方式转型为背景
作者: 王艳阳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特色书籍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地方公共产品 社区 社会治理 政府职能转型 需求 供给
描述:公共产品则是宪政价值的具体结合点和载体。向社会成员平等供给公共产品是政府最主要职能,政府如何供给公共产品问题的本质是在国家与社会间的利益如何配置,国家如何实现社会功能的问题。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授权,政府的财政来源于公民纳税,政府应根据公民授权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这也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与政府的供给的公共产品是否符合社会成员的需求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政府能否按照社会成员需求提供公共产品不仅是实行有效的社会治理的基础,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回答政府职能应如何转型,社会治理应如何实现,本文选择从社区切入,以地方公共产品作为客体,以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公共产品法律制度为主线,对公共产品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制度变迁背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公共产品法律制度的偏失以及变迁走向逐一予以研究。将地方公共产品作为承载体和着手点来研究公共产品法律制度是基于以下的考量:其一,公共产品供需矛盾最突出和公共产品供给最主要活动场域在社区。其二,我国公共产品的最主要种类和最主要数量是地方性公共产品。其三,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主要渠道是地方供给。其四,政府职能转型和试错的最基本单元是地方基层,这决定了基层势将产生了大量的公共产品制度实践,探索和创新,也是大量的非正式制度的软法存在边际效应积累的地方,其为正式法律的修缮和补充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变迁动力和规律发现。具体而言,本文认为,要建构富有效益的公共产品法律制度,必须回答如何使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求与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产生契合,从而实现社会成员的发展权?循此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一是社会转型与公共产品的关系这个土壤问题。我国社会矛盾的演变促生了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社会治理方式从社会治理单位化逐渐转为社会治理社区化。实现社会治理社区化的现实路径是将地方政府主要经济职能转变为供给地方性公共产品,这不仅能重塑政府权威,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还有利于社会成员较为便利地表达公共产品需求。二是社会成员的需求与公共产品的关系问题。只有回应着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集体需求的法律才是供给有效的公共产品法律,因此实现发展权的第一步骤是无偏差地掌握社会成员需求。社会的转型推动着社会成员需求的转变。我国阶层分化使得公共产品需求主体大致可分为城市非正规经济从业人员、城市正规经济从业人员及农业人员三类主体。不同的社会主体对公共产品有着不同的需求。三是以政府为主的供给主体如何组织生产供给的问题,这是实现发展权的第二步骤和关键步骤。回应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逐渐走入了多主体供给的理论框架和制度实践。基层社区有着多元化的供给主体,通过社会治理转型打造了衔接需求与供给的决策平台,又通过多元治理构造了社会成员参与决策机制的进阶系统,促成社会成员的需求表达、集体消费单位的决策评估和社会成员的监督反馈。四是考察了以四川省德阳市为主的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我国各地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探索是与制度环境相适应并互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自上而下的“非正式制度”试错中,为“正式法律”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五是公共产品法律的偏失与变迁走向问题。现有的公共产品供给法律体系存在偏失,法律框架化无法为行政执法提供明晰依据,司法裁判又由于证明问题难以形成追责。因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着手发挥公共产品法律体系的功能,一是从有利于执法的角度捋顺现有公共产品法律体系,减少公共产品法律的部门冲突,同时增强公共产品法律的内部激励,建立执法的良性机制。二是拓展公共产品纠纷的司法途径,在特定主体受损场合,适用父爱主义增强个体诉讼能力,而在不特定主体受损的情形,适用父爱主义建立多元化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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