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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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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凌辉贤
来源:
审计月刊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捐赠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形象
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
社会影响
投资
捐钱
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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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把善事做好、做巧,从而名利双收。法律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向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