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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体制的宪政思考
作者: 邹广 来源: 武汉大学 年份:2009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宪政 财政体制 财政权力
描述:作为经济利益的重要载体扮演了极其关键的角色。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也是具有根本地位的内容之一。这些现象无一不在昭示着宪政与财政之间密切的关系。《人权宣言》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而宪政则恰恰是以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为基本内容并体现法治精神的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分实施所形成的现实的民主政治体制。立宪法容易,行宪政困难。我国如何实现期待中的宪政是我们每个法律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什么是宪政?”“为什么要实施宪政?”“如何实施宪政?”近年来,我国改革的重心已渐渐由经济向政治,特别是宪政上偏移。若宪政改革成功不仅能保障经济改革的成果,也能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开拓更广阔的空间。当然,宪政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也应像我国经济改革一样,需要采取一种循序渐进,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方式。财政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运用,成为宪政建设的基础环节。因此,财政体制也成为富有时代内涵的宪政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更多地是从分析市场机制的缺陷入手,揭示财政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界定公共财政的范围与职能,而却忽视了从民主、法治、分权、人权等宪政基本构成要素的角度切入,来研究公共财政尤其是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权力运行机理问题。合理的分权不仅是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国家权力理性行使的保障。文章以我国财政体制的宪政思考作为主要论题,从传统经济学领域对财政体制的研究展开,宪法、宪政应当对财政体制给予足够关注,以财政——财政体制——财政权力——宪政分析作为主要脉络。财政体制与宪政的主要契合之处在于两者对权力的制约规范以及最终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从财政体制中的财政权力为突破口进行阐述,运用宪政理论中的分权制约原理,对财政体制权力进行横向、纵向的划分,并选取其中的税收权力正义控制、预算权力的民主保障、转移支付权力的法治矫正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将财政体制升华到、归宿到人权保障的现实意义中来。全文共分7个部分论述,分别如下:第一章导论。传统的经济学、财政学对公共财政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即财政体制以市场的缺陷为前提与基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而建立的市场型财政。作为不断创新的理论体系,宪法、宪政必须直面社会的变迁,审视公共财政,将财政的运行机制应纳入宪政的控制之下。在我国市场发展、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财政学者的“法治盲”与法学者的“财政盲”现象,阻碍了从民主、法治的角度深入探究财政体制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宪法学、宪政的视野对财政体制进行分析。第二章财政体制的多重分解。从财政体制基础概念财政的一般内容展开,划分出财政活动的几种模式——家计财政、王权财政、国家财政以及公共财政。我国财政体制内涵与西方财政体制概念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起源方面分别沿循不同的逻辑思路。公共财政体制作为我国以及现代国家行为的主要方式,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公共性,国家财政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公共利益、实现公共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着重体现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立足于非营利,运行符合规范性和法治化等等。财政体制的核心——财政权力是关键因素,本文借助财政权力分析财政体制的运行,按照宪政最普遍的分权原理来划分,财政权力呈现出横向与纵向的权力体系,后文便以横向与纵向的权力分立、制约来深入阐述财政体制的运行。第三章财政体制与宪政的关联向度。现代国家在建立宪政的过程中,其基本追求在于:以宪法至上为逻辑起点,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以规制权力为基本手段。财政体制的分权恰恰是对宪政基本理念的积极回应。从自由法治国家到社会法治国家、以及从所有者权国家到租税国家、财政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了国家形态的转变都含有财政体制的因素。近代西方宪政的确立,财政体制(税收)在其中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围绕财政税收利益展开的争夺,不仅直接催生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而且奠定了宪政制度基本要素的基础——主权在民的思想、参与协商精神、代议制度及议会至上原则等等。在先进体制的指引下,反观我国财政体制,也需要沿着宪政制度的要求进行:财政体制的正义性,正义原则在财政领域的具体化;财政体制的民主化,着眼于财政的民意基础;财政体制的法治化,财政行为表现出法的规范和要求。第四章我国财政体制中权力与权利分离:税收的正义控制。财产权利作为人类享有的基本人权,在宪法意义上,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和范围,国家不能任意地干涉和侵犯并负有保护的义务和职责。财政权力作为国家公权力,其产生的基础正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犯,只不过这种侵犯打上了合法的烙印,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财政权力的分支——税收权力首次在公民和国家领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财政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在于控制税收权力,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租税法定还是实质意义上的课税平等,其基本的定位就在于捐税正义,这是税收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机制,其宪政价值能够实现社会的基本正义和最大正义。通过对美国宪法税条款解读以及我国宪法中涉税条款分析,发现税收法定这一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在宪法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为不规范的税收立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因此,必须使税收立法权回归到“人大专有”,以及为税收立法设置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第五章我国财政体制中权力横向分立:预算的民主保障。分权理论将立法、行政、司法之间进行职能的划分,并且在运行中相互制约达到动态的平衡。从财政权力的横向分配来看,应划分为财政立法权、财政执行权、财政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享有,这是宪政的“分权与制衡”精神的具体体现。现代分权的宪政模式建立在代议制度的基础之上,公民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进行政治事务的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分权的宪政模式又是代议制的宪政模式。在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预算基础上的财政体制,预算是制度意义上的财政。预算权力决定财政配置资源的规模和方向,其价值核心也是财政民主。依照横向分权原理,预算权力也可以划分成议会预算权力和政府预算权力,尤其在预算决策权层面,议会预算审批权和政府预算编制权相互之间充满较量。第六章我国财政体制中权力纵向分立:转移支付的法治矫正。分权理论除了在经典的横向分权中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之外,纵向分权同样十分重要,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相互制约和动态平衡。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联邦制”不是指任何特定的纵向分权模式,而仅仅是指一种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分配方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分权在财政体制中反映就是纵向的财政分权,这对地方政府来说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能够更加高效的利用财政资金保障公共服务的需要,当然这也对政府职能的划分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央和地方之间转移支付便是对纵向分权的有益实践,其立足于公共服务均等,实现财政的横向、纵向均衡以及避免外部性的基本目标。因此,必须以宪政的标准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改革,保障转移支付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纵向权力目标的顺畅实现。第七章代结语:我国财政体制之人权期待。在推进宪政的历史过程中,财政体制的建立及完善,无疑会大力推动宪政这个伟大目的标实现,当然,两者的终极目标和远景期待确实不约而同——保障人权。财政体制正是为公民(纳税人)所生,国家与公民之间不是普通的“交换”关系,这场交易必须是财政体制对公民应有足够的关怀与尊重,并且其所有一切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人权保障成为财政体制建立、运行的终极目标。公民的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是财政体制运行良好与否的直接体现。更为深入的是,财政体制的有效运行关乎国家未来的发展前途,财政体制是国家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如果不能与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国家财力势必会削弱。无论从宏观的国家角度,还是从微观的个人角度,财政体制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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