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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理财法制与征贪(三)
作者: 子诚 来源: 湖北财税 年份:1999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唐律疏议》 财政法制 歪曲法律 受财枉法 接受贿赂 隋唐 惩治贪污 受财不枉法 非法占有 坐赃
描述:罪重的界限,为理顺封建国家财富分配秩序及惩治贪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六赃”。《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的“疏议”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杖行动等;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官有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枉法,即受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坐赃,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贿赂或盗窃的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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