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资源库!
全部 学位论文 会议论文 图书 期刊 报纸
高级检索
检索结果相关分组
按文献类别分组
学位论文(1)
按栏目分组
统计年鉴(全国性)(1)
按年份分组
2006 (1)
按来源分组
辽宁大学(1)
相关搜索词
构建与完善中国现阶段财产税制的对策研究
作者: 胡春光 来源: 辽宁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财产税 税制要素 税负不公
描述:各省之间不存在明显区别。财产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另一方面由于税制要素老化,我国财产税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也被弱化,特别是对于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现象,诸如房屋炒卖炒买、社会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等,财产税没有起到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这说明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必须根据我国现阶段客观经济的实际状况进行改革。 本文认为既然是探讨财产税改革,就有必要对财产的内涵作一下界定,因为财产范围的准确界定是课征财产税的前提,只有明确了财产内涵,才能确定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传统观念认为,只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属于自己的东西才算是财产,其他的统统不算。但是,在现代社会,财产的范畴并不只局限于实实在在的有形物,凡是能够给权力人带来利益的客体都可以称之为财产,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企业和个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拥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给权力所有人带来与拥有土地所有权几乎相同的权力内容,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可以获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继承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因此,本文将土地使用权界定为财产,这样对企业或个人课征土地税就有了现实依据,从而回答了部分学者提出的“企业与个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课征土地税”的疑问。 财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自从皇粮国税诞生之日起,财产税就一直存在,从古老的人头税、田赋发展到今天的不动产保有税、不动产转让税等。对于如此古老的税种,许多学者对其都有过深入的研究,美国经济学家哈维·S·罗森在其所著的《财政学》一书中专门对财产税存在的依据进行了论述,指出受益性原则、社会调节性原则、量能纳税原则是财产税的存在的依据。锡德里克·桑德福在其所著的《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第三卷中从税收公平原则和财产税与经济效率的关系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在实践上,许多国家对财产税给予充分的重视,美国、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建立了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而财产税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大相径庭。由于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资产不受自身支配,个人与家庭财产数量微乎其微,因此,财产税几乎没有课税对象。八十年代以后,我国陆续新设了一些财产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是对于习惯了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来说,财产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财产税税制要素老化,与经济发展脱节。到目前,我国财产税已经表现出了许多弊端,如财产税收入无弹性、经济调控功能与社会调控功能弱化、内外税制不统一、税费混杂等。无疑,这些弊端成为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宏观调控由行政命令直接调控为主转向经济手段间接调控为主的障碍,因此,应当尽快对我国现行的财产税进行改革。 财产税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有些改革措施可能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有些措施需要其它相关辅助性措施配合,但是,这代表了一种趋势,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