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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财产收益权信托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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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钊
来源:
中国城市金融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财产收益权
信托合同
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
风险分析
信托公司
贷款合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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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足额支付,B公司将项目资产抵押给A信托。同日,A信托与B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金额、利息等条款与《信托合同》基本一致,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项目资产为信托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其后由于B公司违约,A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则辩称该笔业务应为经营性信托而非借款,《信托贷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无效,A信托依据《信托贷款合同》收取的融资服务费等费用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