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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奔奔族”的个性理财观
作者: 吴霞 来源: 新广角 年份:2008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描述:一个“奔奔族”的个性理财观
个人所得税避税和反避税管理之探讨
作者: 吴霞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避税 反避税管理
描述: 避税是纳税人采取某种利用法律上、制度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已的事务,以减轻其本应承担的总体税负,达到净收益的增加。避税包括正常避税(即没有违反税收立法精神和意图的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的行为。)和“灰色”避税(即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是一种税收套利的行为,也是税务部门所要重点防止和打击的避税行为。)。因此,避税实际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在实践中,目前避税已不再是中性的行为,避税行为常常是法律条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对甚至是打击的一项非合法的行为,常常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也往往是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所以,为维护税收主权、税法尊严和收入利益,只要有避税存在,反避税就必然存在。避税具有四大主要特征,即非直接违法性、主观故意性、非惩罚性、非公平性。 狭义的反避税是指在税制不变的情况下,税务人员通过完善征管、加大稽查力度、加强情报交换、提高业务素质等途径,防止纳税人采取利用税法和征管上的漏洞或不成熟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并对已查处的发生避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而广义的反避税可理解为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反避税管理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宏观管理,即加强有关反避税工作的税收调查,出台更为完善的税法,制定出更为合理的税制,以填补现有税法和征管上易造成避税的漏洞,在税收协定的签订中也要更多的加入反避税的意图,尽量在法律、制度上不给纳税人有可乘之机,有避税的漏洞可钻;二是微观管理,包括因地制宜,制定出当地的反避税管理的程序、措施,加强涉外审计,加大稽查力度,结合日常检查筛选避税嫌疑户并定期进行反避税专门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专职机构,充实和培训专门人员,加强反避税技术手段,提高反避税队伍素质等等。避税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反避税与税收监管、防止偷逃税三者也是紧密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我国地税反避税工作起步晚,发展较慢;发达国家无不重视反避税。目前我国部分地税部门和发达国家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特别措施。 纳税人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手法归纳为三种避税形式:一是变相或转移收入法(即纳税人在取得收入的时间和数量上做筹划以降低税负,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改变身份、居所或住所法(即纳税人通过流动或迁移的方式改变身份、居所或住所,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三是投资方案择优法(即纳税人通过对多种可行的投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其中相对税负最轻的方案,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管模式是非常完善的,纳税人很难进行以税收套利为目的的避税筹划,更不用说偷逃税了。美国税制反衬出我国税制上的漏洞,而这些漏洞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反避税角度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及征管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税征收模式不科学;第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九级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合理;第三、工薪费用扣除额偏低;第四、税前费用扣除不合理;第五、税收优惠项目不规范;第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不健全。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及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客观上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进而造成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出现管理漏洞、措施不足等问题。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序幕在2004年缓缓拉开,个人所得税率先改革,在“公平、效率、收入”的税收原则下,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该兼顾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两方面,走平衡之路。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时,也应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结合,尽可能的兼顾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在二者不可兼顾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 从税制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的探讨:逐步实行综合征收模式;改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九级税率(工薪所得适用);逐步统一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境内外工薪的合并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法定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和税前费用扣除,并适时进行调整;对受雇于境外机构临时来华的技术人员、专家等实行按比例税率一次性征税。从征管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的探讨:适时采用预缴税;逐步取消现金交易,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强对涉外收入的监控;建立和完善非居民在我国境内工作的登记制度;加快推广应用《国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避税嫌疑人的情报交换;加强与当地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反避税业务培训。 避税所具有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避税行为是不可能彻底被消除的。只有不断的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尽可能的不给纳税人可乘之机,才能有效的防范避税行为的产生。而防止明显的税制漏洞,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的滥用才是反避税的重点。同时在实践中,避税和偷逃税往往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分,因此,更应该制定出防范避税与防范偷逃税相结合的措施,对避税和偷逃税都予以有效的防止和打击。同时,避税、节税和税务筹划也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分得清楚。虽然避税往往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歪曲了经济运行的规律,但避税也有其正面效应,它会相应的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使实际税率相对降低,产生了减税的效应,而且可以刺激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又会拓宽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反过来抵消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收收入减少,又产生了增税的效应,但在一般情况下由减税效应而扩大税基所增加的税收收入,还是不足以弥补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收收入的减少,即税收筹划对税收收入影响的综合结果是使税收收入净减少。因此避税导致的最终结果也是使税收收入的净减少,从而在实践中,反避税管理成为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反避税管理,力求对避税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管理,以防止由避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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