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资源库!
全部 学位论文 会议论文 图书 期刊 报纸
高级检索
检索结果相关分组
按文献类别分组
学位论文(1)
按栏目分组
统计年鉴(全国性)(1)
按年份分组
2014 (1)
按来源分组
西南财经大学(1)
相关搜索词
我国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研究
作者: 曹维洋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保险公司 流转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描述:。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保险行业由于其经营过程和产品的特殊性,其改革过程成为了增值税改革的难点。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是否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引起了社会广大的关注。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保险业流转税税制下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通过从理论上、国际实践两方面对营业税、增值税课税保险业的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后,讨论保险业增值税税制覆盖后的模式选择、制度设计等,以及制度设计中的难点和相应对策。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发现,一些学者认为增值税通过税收抵扣机制,减少了保险企业在中间环节承担的税负,消除了营业税制的重复课税弊端,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不应该开征增值税。此外,国内外文献也讨论了一些理论上、实践中国际上其他国家保险业流转税的税制。但关于这一问题的国内外文献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大量文献以金融行业为研究对象,并且又以银行业务为分析和比较的重心,没有相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其次,目前研究对于保险业增值税模式的发展基础认识不深,大多数文献仅以国外文献中的实践作为政策建议,忽视了我国保险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性及发展水平的不同。最后,对保险业增值税转型的定量研究不足。本文的研究方法为结合金融学、保险学、财政学等领域的分析工具和方法,试图通过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向结合,税收政策研究与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想结合。在定性研究中多采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重点使用国际比较法,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对国际上保险业增值税征收模型进行总结归纳,并提出其优缺点以及配套的政策支持;定量研究中,本文使用了数据分析法,将保险业流转税现状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保险业增值税改革前后的税负进行测算比较,尝试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支持作用。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为引言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对象。由于本文设计到的税收概念较多,在此也就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之后对国内外现有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评价。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是对保险业流转税税制的理论探讨。本章从保险业流转税税制开始讨论,首先从流转税税制的基础理论开始探讨,尤其是流转税之下两大税种——营业税、增值税从税制上的区别、优缺点等,对流转税税制的制定进行探讨。之后分别讨论保险业营业税税制和增值税税制的纳税方式、优缺点,试图从税制上对两种不同的税种进行分析和对比。尤其是针对增值税课税模式,介绍了针对保险业提出的集中理论上增值税模式,例如发票抵扣法、加法、减法、现金流法等,讨论这几种模式的特点,为第五章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支持。第三章基于国际化的视角,对保险业征收流转税的国际实践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本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对保险业流转税税制下的营业税、增值税等模式的国际实践进行了总结。通过一系列资料的整理,从税率、税基、税前扣除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对国际上各个国家保险业流转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了探讨。首先,对各国的保险业流转税征收现状进行了概况介绍。其中第二节、第三节分别就保险业营业税、增值税模式进行探讨。本章的最后一节通过比较各国保险业发展的情况,与流转税税制的选择,试图寻找国际上保险业流转税税制选择的一般规律。第四章主要讨论保险业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本章从我国目前保险业流转税的现状出发,介绍了我国目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情况,同时对目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和进度进行了介绍。随后对我国现有保险业营业税模式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通过对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负进行对比,阐述保险公司营业税税负过高的问题。此外,现有政策还存在缺少差异化的课税政策,以及优惠政策的缺失等可以改善的方面。最后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保险业流转税改革的方向。第五章为我国保险业“营改增”制度框架设计。本章就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模式设计的思路进行了探讨。首先是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模式的选择,本文在国际上现有的欧盟模式、新西兰模式等之间进行对比,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业的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最终选择了欧盟模式作为基础的改革框架。之后对我国具体的征收模式进行了阐述,包括征税业务的划分、征收模式的设计等,最后对保险业增值税征收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一些建议。第六章为我国保险业“营改增”改革税负的测算。本章在第五章保险业增值税模式的框架设计基础上,使用现有数据进行模拟,对我国保险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进行测算。首先通过分析国际上赔付率与中国的赔付率,结合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原则,推算出非寿险固定比例抵扣模式下的增值税税率,以及分险种模式下的计税模式。本章第二节在第一节的基础上,采用第一节得到的不同险种的抵扣方式,分别对寿险业务零税率模式下和非寿险业务固定比例抵扣模式下的总税负变化进行了测算。第七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本文认为保险业流转税制度下营改增是必要的,既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更可以作为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其次,本文认为目前的改革模式应该选择欧盟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自身情况的相关政策:对非寿险业务采用分三种抵扣比例的应税模式,其中对政策需要扶持和鼓励的险种采取较高的抵扣比例,其他险种采取较低的抵扣税率;对寿险业务采取允许进项抵扣的零税率模式,可对寿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最后,本文认为我国保险业“营改增”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实践来逐步完善和修订政策,建议通过地区试点来进一步推动改革的全面推行。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充分考虑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对我国保险的增值税制度,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设计思路。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数据的获取存在较大难度,无法精确地从全行业的角度进行宏观的数据还原,无法对增值税覆盖保险业后的具体福利效应、税负变化和社会效应做出准确,对于假设的还原结果也不够精确,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