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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 陆徐元 方良东 来源: 浙江金融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 法律关系 产品市场 保护投资者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市场监管 资产管理业务 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
描述: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并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制,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缓解理财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论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 陆徐元 方良东 来源: 浙江金融 年份:2015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 法律关系 产品市场 保护投资者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市场监管 资产管理业务 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
描述: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理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这些年来我国理财产品市场虽取得了极大发展,但还存在各种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模糊不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规制和投资者保护处于
论我国理财产品市场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扩
作者: 陆徐元 方良东 来源: 浙江金融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理财市场 产品市场 法律关系 投资者权益 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 健康有序发展
描述: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并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制.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缓解理财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界定
作者: 陆徐元 来源: 法制与社会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监管 法律关系
描述: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虽取得了极大发展,但是存在的法律问题很多,尤其是各种理财产品的法律基础模糊不清,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使得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规制和投资者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极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缓解理财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研究
作者: 陆徐元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金融理财产品 统合立法 统一监管
描述:的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隐性风险的不断增加与潜在问题的不断暴露,尤其是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诸多金融理财纠纷案件,暴露出来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还有多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不足问题;而一些典型性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如在金融理财产品成立期间的格式合同订立显示公平、产品推介期间适当性管理缺失以及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严重不足等,这些典型问题的核心是不当销售。上述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正是金融理财纠纷不断增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十分迫切,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为从统合立法规制的角度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监管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对于监管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部分共有三章: 第一章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统合立法规制进行概括性介绍,具体包括金融理财产品的含义与特点,统合立法规制的含义与范围以及统合立法规制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在产品方面,强调投资理财属性,并从发行主体、投资范围、存在形式、存续管理等角度介绍其特点;在统合立法规制的含义与范围方面,阐述其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金融部门的统一规范性,涉及了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金融商品与服务等多方面内容;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方面,简要介绍了产品法律关系、格式合同、不当销售、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着重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统合立法规制进行可行性分析,分为二节。 第一节论述统合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从金融监管、金融业经营模式、投资者保护等角度进行分析,鉴于当前国际上金融业的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逐渐成为潮流,本文认为只有从统合立法规制角度出发,才能顺应金融业统一监管趋势的需要,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需要,并能促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第二节论述统合立法规制的可能性,从国际具体经验、国内现实基础与立法基础三方面进行论证。首先通过比较分析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对金融商品的规制措施,认为以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彻底打通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金融部门、强调对金融理财产品实行统合立法规制的模式是切实有效的,该模式已经或正在被许多国家所效仿;同时回顾国内,这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针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监管当局的合作越来越紧密,相关政策法规的互补性越来越强,这奠定了对金融理财产品实行统合立法规制的现实基础与法律基础。 第三章着眼于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的制度构建,共分三节。 第一节首先确立统合立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与实施安排,鉴于统合立法规制在我国还没有稳固的监管基础,建议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实施方案,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实施计划,进而在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具体构建。 第二节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的宏观层面内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尽快界定金融理财产品尤其是集合型理财产品概念,主张在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专家学者的深入分析基础上,扩展至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来对其概念进行宏观界定;二是引入“投资基金”概念,把那些原本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各类金融理财产品纳入规制范围;三是明确金融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方面,建议具体分析委托代理关系论、信托关系论、债权债务关系论等各种观点,在剖析金融理财产品的构造基础上再进行明确界定;四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建议首先明确法律保护范围,进而强调适当性管理,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第三节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的微观层面内容,主要以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规制为中心,强化金融理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在金融理财产品的成立、推介、销售、存续各期间进行具体规制。其中在“了解客户程序”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获取客户关于投资理财规划的相关信息;在落实适当性管理方面,要求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对客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适当判断,以确认投资建议或商品推介符合客户的理财需求与风险态度;在强化信息披露与说明义务方面,要求把两者作为规制不当销售的核心措施落实到产品的整个销售与推介期间,明确披露与说明的具体要求与具体方式;在强化金融机构信赖义务方面,要求在金融理财产品的推介、销售与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需要严格履行该项义务,明确理论基础与实践要求,建议设置冷静期规制、完善格式合同设计等。 如此,才能有效构建起针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统合立法规制体系,出台适应我国具体情况的中国版的《投资基金销售法》乃至《投资基金法》,最终实现覆盖所有金融理财产品的全方位的统合立法保护,推动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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