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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研究
作者: 刘艳飞 来源: 东北财经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特色书籍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税收竞争 财政分权 制度外税收竞争 税收立法权
描述:入的主要手段。但是税基具有流动性这与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势必会形成一种矛盾,再加上我国以经济发展定业绩的干部考核机制,地方政府便不惜代价的去挽留甚至是掠夺税基,这就是税收竞争。税收竞争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中央政府集权状态下,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策的执行者,并没有独立的自主权限,相互之间更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机制,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竞争。改革开放后,随着财政分权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在事权上有了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各地方政府间利益的独立性也逐渐增强,这为各地方政府展开税收竞争提供了必然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益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较完备的市场体系也初步建成,这不仅推动了区域间资源的自由流动,也将各地区的经济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地方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辖区的经济发展上。经济发展的需求与区域间资源流动性的矛盾、不彻底的分税制所带来的地方政府财权与其事权的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运用各种手段展开竞争。税收竞争作为地方政府在税收市场上的竞争,像一般市场上的竞争一样,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适度的税收竞争可以减少政府剩余,增加纳税者剩余;可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还可以促进新的税制的产生。但随着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需求的增强,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已经突破了有序的范围,超出了法律法规的界限,产生了制度外税收竞争。辖区政府为了吸引资源,一味的降低有效税率,导致税收竞争的边际成本大于税收竞争的边际收益,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效率低下,产生恶性税收竞争。地方政府直接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竞争,进而又形成了税收竞争的异化。所有这些制度外税收竞争不仅违背了竞争的原则,造成要素的非正常流动,还会进一步增加贫富差距,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诸多领域都可能产生严重的影响。如何以最为有效的方法来消除这些不合法的竞争,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是学界、政界非常关心的话题。本文试图运用税收竞争的一般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来全面分析我国税收竞争产生及发展的原因,并对规范地方政府间税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范围、国内外学者对税收竞争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结构与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概述,首先讨论了国内外学者关于税收竞争含义界定,然后分析了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税收市场理论、财政分权理论与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最后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税收竞争进行分类,并阐述了税收竞争所产生的影响:适度的税收竞争具有积极的效应,失度的税收竞争产生消极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实分析。地方政府竞争能力的形成以及地方官员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等原因使税收竞争在我国拉开帷幕。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问题已大量存在,既有差别性税收政策及地方政府合法税收权限内引起的制度内竞争,也有各种各样的制度外税收竞争。制度外的税收竞争超出了税收立法权限的限制,不仅表现在竞争数量上的泛滥,而且是质的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未严格依法实施,各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等都是税收竞争异化的表现。第四部分根据前三部分的分析提出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相关政策建议。包括改革财税制度,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改革官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税收监督,构建地区间税收合作协商机制等等。
论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作者: 周俊鹏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8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分税制 税收法定 税收立法权
描述:体制、构建和谐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六章的内容对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涵盖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理论基础、国际借鉴、历史沿革、指导思想和基本法律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和配套制度的完善六大方面。 具体来说,本文章节和内容安排如下: 导言 对本文的选题意义、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结构与内容、主要创新点和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一个简要介绍,为全文论述定下基调。 第一章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在概念界定上,从具体内容上来说,本文所称的税收立法权就是对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补税权、退税权、税率税目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税收管理权等进行法律设定的权力,它体现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和经济运行的调控。作为创设性的税收立法权,其实质是一种法定的资源配置权和经济调控权。当前学界对“税权”这一概念争议较大,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不管从哪个角度去对“税权”进行定义和分析,赞同“税权”概念的学者在论及其具体内容时一般都会涉及到税收立法权,换句话说,税收立法权在“税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次,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财政学依据和体制条件主要是: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和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职能分工理论,二者是其财政学依据,为税收立法权纵向具体配置的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其体制条件,为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具体配置及其配套制度的完善提供分析的框架。最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学依据主要包括:立法权限配置的一般理论为特殊领域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提供一般性的理论基础;授权立法的一般原理为进一步阐明税收授权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辨证认识,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实质上是税收立法权的纵向授权)并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实质——国民同意和其实现路径——宪法控制;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经济法理念为其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先进的法理念。 第二章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借鉴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经验,是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研究的重要方面。通过对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基本情形的介绍,可以得出如下两大方面的启示:一是影响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因素主要包括:本国的政治体制背景、经济体制运行模式、自然条件、法治水平和综合管理水平等。二是各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几点共同规律: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都至少在法律的层面加以规定;中央税收立法权占主导地位,地方税收立法权最终都要受到中央税收立法权的法律制衡;地方税收立法权与地方税种划分、财政转移支付相协调以保证地方事权的实现。以上的这些启示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制度意义重大。 第三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历史与现状的分析。我国现行分税制条件下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立法权仍过分集中于中央;二是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行政性特征明显;三是地方隐性税收立法严重。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一是我国经济政治的历史传统;二是渐进式改革方式的采取。通过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历史与现状的深入分析,可以为下文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历史的背景和现实的土壤,方能在正确面对历史痼疾、尊重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稳健的有针对性的改革对策。 第四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法律原则。首先,通过对现有的关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一些主要的争议的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而是如何赋予,在多大程度上赋予,以及在赋予之后如何对之进行有效约束,使之合理使用。然后需要明确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总的指导思想,即在宪法的指导下通过法律的方式,立足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结合分税制其他制度的配套完善,确保中央税收立法权的相当集中,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制约与监督。以此为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具体方案的设计指明一个总的方向。最后,在这一总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具体原则应包括:一是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法定原则;二是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与税种划分、财政转移支付相协调确保各级政府事权实现原则;三是确保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因地制宜兼顾原则;四是中央税收立法权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法律制衡原则。这些具体原则对于指导思想来说是进一步的具体化,能够为下一步具体方案的设计提供较指导思想更为具体的准则。 第五章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的改革与完善。首先是税收立法权限纵向具体划分,在对学者们关于税收立法权划分相关论述分析与借鉴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对税收立法权进行三次具体划分: 第一次划分:从税收立法的性质来看,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和税收征纳程序综合立法具有统揽性,必须由中央进行专门立法。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主要涉及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和相关税种具体征纳程序的立法方面。而具体程序服务于具体税种,具体征纳程序立法的立法权划分主要是附随于税收实体立法的立法权划分的,所以税收立法权纵向具体划分的关键是税收实体立法方面。 第二次划分:从税收实体立法的基本内容来看,税收实体立法包括中央税种立法、共享税种立法和地方税种立法。从形式上按照税种划分标准进行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的实体法立法权归属于中央当无异议,因为只有将这些税种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才能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全国税政的统一,确保全国市场的统一完整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第二次划分之后,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纵向具体划分的难点集中于地方税种的税收实体立法方面。 第三次划分:如何在地方税种的税收实体立法方面对税收立法权进行划分,则必须进一步依托税法构成要素划分的方式。从实质上来说,决定地方税种税收立法权如何划分的根本依据是各个税种的特性,也即各个地方税种重要税法构成要素的功能。因为究竟哪些涉及到中央的宏观调控权,哪些涉及到地方的资源配置权,最终都是由这些地方税税种各自重要税法构成要素的功能来决定的。只有将地方税各个税种的重要税法构成要素分析清楚,税收立法权的第三次纵向具体划分才能细致深入。 经过三次划分,笔者对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的具体划分如下: 税收基本法、税收征纳程序综合立法的立法权归属于中央。 关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全局性的环境保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燃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优惠权等都归属于中央。 物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教育税、车船税、印花税和一些资源税的课税客体、法定税率范围的立法权归属于中央,具体税率、税收优惠、具体实施办法上地方拥有法定幅度内的调整权力。 契税、局部性环境保护税则由中央对其税法构成要素进行基本立法,但是否开征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可由地方决定。 地方在不侵蚀中央税基、不妨碍市场统一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其税收立法权相对独立的归属于地方,但要报经中央立法机关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旦由地方新开征的某些税种在全国范围内具备了普遍开征的条件,中央可将这项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收归中央,并根据该税种的特性决定其税收立法权是由中央专享还是适当与地方分享。 三次划分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中央的宏观调控权和地方必要的因地制宜调整权的平衡。 其次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层级的探讨。笔者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可以行使地方税收立法权,也就是说,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授权地方性法规来实现。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进行规定的一律无效。理由如下:一是将地方税收立法权授权于地方性法规来实现能够体现税收立法民主性的客观要求;二是将地方税收立法权授权于地方性法规来实现符合我国的国家体制和立法体制;三是将税收立法权下放到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政府层级已经能够适应地方因地制宜的需要。 再次是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与约束。财政问题历来是经济、政治和法律问题的集中反映,而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与有效约束,必须从经济、政治、法律三个方面入手,共同推进。一是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通过成熟的市场机制来约束地方税收立法权;二是促进地方税收立法的民主性,通过地方的政治民主来实现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约束;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实现中央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约束。 最后是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立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基本上没有在宪法或法律的层面予以体现,已有的直接规定仅仅是一些政策性文件,相关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是过于模糊,这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定性要求相距甚远。通过对现行税收立法权相关规定的分析与评价,笔者在此提出通过《宪法》的修改、《立法法》的修改、《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的制定和《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来完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第六章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改革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个改革必须与分税制财政体制其它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首先是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改革与完善,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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