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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新农保公共财政支出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以四川省乐至县双河场乡为例
作者: 廖偲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公共财政 法律制度完善
描述:大的农民群体可以在60岁后享受到普惠式的由国家保障的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的模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在制度建设上有助于减轻农民的生活负担,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剪刀差,促进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也有助于以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根据国家规划,到“十二五”末,将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实施,并于2020年前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公共保障事业的展开不应只是简单的上行下效,更应该配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调动当地民众的积极性,抓住政府运行中的关键问题,从下至上,更合法合理有效的进行。而从社会保障事业以往的实践及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必须有政府财力的支持,由政府来进行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在当前构建法治国家、建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廉洁型政府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在公共财政支出及管理方面都应在法律框架下展开整体设计,符合宪政、权利保障、法治等基本法律理念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的长治久安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对西部一新农保试点县——乐至县展开调研,该县从2011年末开始进行新农保试点,经过一年的实践与经验沉淀,新农保在该县已全面铺开,而问题亦已逐渐显现出来。与中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在地方政府财力与社会管理重点及力度方面都有较大的差距,社会公共事业的开展存在其自有的特点,当然,反映在新农保试行上也有其独特的路径及模式。此次调研就主要针对政府部门、投保个人、乡镇机构等多方主体展开问卷、采访、资料收集等调研活动,对比多地试行的数据,力图发现较晚起步的西部试点中所存在的施行特点及主要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交代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第二部分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做较为详尽的归纳与分析;第三部分法理依据,主要论述本文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调研报告,陈列此次调研的主要成果;第五部分意见与建议,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结合所学的法学和财政学知识,探讨地方政府公共支出在新农保试行的制度制定、管理及基金监督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为当前试行在西部的进一步展开提出自己的建议,也希望能够为将来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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