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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 徐云 来源: 中国检察官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委托理财行为 被害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托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委托人 本金 利息 非法经营罪
描述:2003年间,唐某还介绍自己的中学同学谭某等10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 徐云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描述:-2003年间,唐某还介绍自己的中学同学谭某等10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为赚取高额收益,自愿将钱款交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用于股票投资,案发前大部分本金已经返还,且涉案被害人范围小、人员特定,故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行为应由民法规范调整,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将他人资金用于证券投资,意图赚取高额利润,其行为实质是经营证券业务,但由于未经证监会批准,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与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收受他人钱款后承诺保本、保收益,其受委托替他人理财的行为具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数额已达到起刑标准的20万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利息数额较大应否定罪
作者: 徐云 来源: 人民检察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委托理财 数额较大 定罪 利息 本金 承诺 犯罪嫌疑人 股票收益
描述:犯罪嫌疑人唐某与康某熟识。康某得知唐某投资股票收益颇丰后,主动要求唐某代其炒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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