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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委托理财的涉罪问题研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为中心
作者: 涂龙科 胡建涛 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份:2008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委托理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德隆系”案件
描述:提;客户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不能作为吸存金额认定;续签合同的本金应当重复计入犯罪金额。
委托理财中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 徐云 来源: 中国检察官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委托理财行为 被害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托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委托人 本金 利息 非法经营罪
描述:2003年间,唐某还介绍自己的中学同学谭某等10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 肖亮亮 来源: 中国城市金融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银行员工 理财产品 法律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资产管理公司 客户经理 防范
描述:实际使用人由于涉嫌诈骗等犯罪被警方控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现,客户转而要求A银行及担保方承担兑付责任。A银行发表声明称,该理财产品并非A银行发行,也不是A银行代理销售,A银行从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协议,这次事件属银行员工P某违规私下参与推介,A银行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A银行对客户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担保方亦表示,由于融资项目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诈骗,从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虽然银行与担保方作出上述表态,但在客户、媒体等多方压力下,最终由担保方与客户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因担保方同时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未对外公开。私售理财产品的A银行前员工P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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