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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者: 杜云 来源: 安阳工学院学报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法律监管
描述:整监管专业分工等方面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监管
作者: 迟慧君 来源: 法制与经济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理财 余额宝 法律监管
描述: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呈现出全方位性,自2013年余额宝成功上线以来,越来越多互联网理财产品进入大众的视野,互联网金融理财以势不可挡的姿态进入人们的生活、冲击传统金融产业。在互联网金融理财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成为金融业和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者: 杭行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监管模式 法律监管
描述:足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行流程为主线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分析和探讨,发现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加以分析,试图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现状与特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论文正文一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一般问题概述。这一部分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历史进行探讨的同时,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进行了列举,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类型。随后,文章分别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与说明,并对监管模式的类型以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类型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在对现状的分析上,发现在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存在的包括法律性质不明确、市场准入标准不完善、监管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并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及其启示。这一部分包括美国、澳大利亚以及英国它们对理财业务的法律监管模式并对其进行简单的归纳,以试图提取出其中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其结合了第二、三部分的内容,得出目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应在坚持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联系与协调。故,最后在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行流程为主线的基础上,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现状与域外可借鉴经验相结合,提出了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法律性质、明确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制度、建立同一监管标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一系列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的建议。
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作者: 胡马力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年份:2013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离岸公司 境内企业 离岸法域 法律监管
描述:群岛、萨摩亚和毛里求斯等地的投资额也在不断增加。可见,来自离岸法域的投资已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并购成为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主流模式,国际直接投资总量的80%都是通过并购完成的。因此,离岸公司境内并购成为我国当前外商投资中一个突出的法律现象。诸多境内外投资者选择在离岸法域设立一个或多个离岸公司来并购我国境内企业。此类并购行为在给我国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岸公司的并购行为引发的跨境资金流动尚且缺乏有效制约,法律监管仍存有空白地带。本文以离岸公司境内并购的法律监管为研究中心,重点讨论了当前我国外资法、外汇、税收等领域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在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中存在的制度缺陷,试图就构建我国离岸公司境内并购法律监管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新颖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目前学术界对于离岸公司的研究多集中于国际避税、返程投资等方面,本文是将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作为一类特殊法律现象,从现象分析入手,探讨其监管问题;第二,文章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的运行方式进行了说明,尤其对境内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返程并购的模式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三、文章对涉及离岸公司并购监管的几部主要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重点分析了外资法领域的《10号文》,外汇监管领域的《75号文》、《19号文》,厘清了当前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监管体系;第四、对于离岸公司来华并购中最为关键的外资属性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外国法人认定原则的到外资属性的认定,层层递进;第五、本文在相关监管制度的构建中从离岸公司的准入、关联关系、国有资产保护、外汇监测等方面构建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本文除开引言和结语,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运行背景、主要模式和正负面效应评析。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离岸公司及其并购行为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本文从离岸公司的概念入手,介绍了离岸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然后从我国公司法的视角,比较得出离岸公司所处的特殊法制环境及其制度优势。其次,本文对境内外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原因:建立风险隔离层,隔离责任风险;提高投资流动性;规避投资者所在国及目标市场的政策壁垒和法律限制;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经营成本等。再次,本文将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现象分为境外投资者间接并购与境内投资者返程并购两类,并分别对其运行方式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总结得出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正负面效应,为之后的监管问题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这一部分首先从当前的外资法、外汇管理、税收等方面的监管状况演进和现行法律法规入手,厘清现行法律规范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行为的规制体系,并对相关规制重点进行详细分析。然后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指出现有监管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外资认定标准缺乏、监管尚有缺口、关联关系披露不实的责任承担机制欠缺以及外资激励政策成本过高等。在现存问题的评析过程中,笔者还通过对国际私法中外国法人认定原则、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原则等进行制度分析,指出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根源性问题,为后文的制度构建建议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域外对离岸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监管。这部分内容包括国际组织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和其他主要国家对离岸公司并购的监管。通过这一章的介绍,旨在展现当今国际社会对离岸公司并购活动的监管水平和主要国家对离岸公司投资监管的先进经验,为下文构建我国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制度打下伏笔。第四部分是我国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主要是为完善我国离岸公司并购法律监管提出了若干建议。笔者在此部分的建议提出与前文中的现存监管问题相对应,并适当借鉴第三部分中的域外经验来构建我国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监管体系。具体的建议包括,完善现行相关部门法规范、建立离岸公司与境内关联企业的特别监管制度、构建外汇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完善我国境内资产保护法律制度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其中部门法规范的完善包含了对《10号文》、《75号文》等法律文件中不足之处的弥补,以及对公司法、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扩展适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则是从税收与金融两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外汇统计监测制度的建立主要是针对离岸公司并购过程中资本跨境流动引发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外资超国民待遇的逐步取消及境内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是致力于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与投资环境,从根源上入手削弱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来华并购的动机,确保我国外资引入及利用情况的良性发展。最后提出鉴于离岸公司的国际性特征,我国在对离岸公司并购活动进行监管时应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尤其在税收与金融方面的信息交换平台的搭建,对于离岸公司并购活动的监管意义重大。纵观全文,笔者认为我国在对离岸公司并购的法律监管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两个观念的引入:其一,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特别之处在于离岸公司本身的离岸性质,离岸公司在并购中实际是投融资工具,由不同主体控制的不同目的的离岸公司并购,所产生的效应有所不同。因此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这一法律现象进行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对此,笔者建议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进行两个层面的划分:首先根据并购活动实际控制人的不同分为境外投资者间接并购与境内投资者返程并购两种,然后进一步根据离岸公司与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返程并购分为关联并购与非关联并购两种。对不同类型施以不同的规制重点。其二,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兼具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尤其在当前我国仍需大量外资引进的情况下,对离岸公司境内并购更是不能一味的管制,抑制其积极效应的产生。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笔者的上述拙见多为理论上的构想,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短期内难以克服的障碍。实务操作经验匮乏是本文创作过程中的最大瓶颈,也正因为如此笔者最终选择立足现有监管体系,提出更加全面具体的监管措施,为离岸公司境内并购这一法律现象的监管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意义:其一,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应该受到重视,无论是作为并购中的资本流入国,还是返程并购的资本流出国,中国都应当根据自身的监管目标配置监管权力,做到监管合理、有效。其二,应当完善关于外资的认定标准与审查制度。针对那些来自离岸法域的特殊交易主体,可以考虑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三,我国可以从完善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制度与平衡内外资待遇方面着手,建立起一个稳定的、良性竞争的环境,在保证投资者对华投资积极性的同时,从根本上削弱投资者将离岸公司运用到跨境并购中的动机。总的来说,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创作引起学界对离岸公司并购境内企业这一现象的重视,并通过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为离岸公司并购的实务操作产生更大的指导意义。
委托理财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王本涛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07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委托理财 资本市场 法律规范 法律监管
描述:不高,导致纠纷不断。而同时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委托理财这一新生事物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成熟的经验,因而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能够为公众所接受的法规或判例。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委托理财成为资本市场最混乱的一种投资手段的原因之一。因而,对于委托理财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并给出适当可行的建议就成为本文所要达到的目的。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由我国委托理财的概况、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理财相关争议问题处理的分析、规范委托理财的设想等四部分组成。对于委托理财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层面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设想。 我国委托理财的概况是对我国委托理财的介绍,指出了我国委托理财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对委托理财现状即规模大、主体多、缺乏必要监管的法律依据等的分析,总结出了委托理财的特点:委托理财的主要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主要的受托人为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有违规嫌疑、保底条款普遍流行、规避法律现象普遍存在。这些内容的介绍为下文探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他的法律层面分析奠定了实务的基础。 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通过对委托理财和七种与之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详细的说明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澄清了目前流行的将委托理财与七种概念中的一种或数种相混淆的误解,进而得出了委托理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所以花费笔墨颇多,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界,普遍存在将委托理财往《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中套的做法。笔者通过分析建议将委托理财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看待,将委托理财合同看作一种无名合同,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理财相关争议问题处理的分析是本文的另一重点部分,集中分析了部门规章对于委托理财主体的限制、保底条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监管协议的相关问题。通过运用公法和私法的基本理论,分析了对于委托理财主体限制甚至否定其签定合同效力的错误。通过运用民法的公平理论,论证了保底条款的合理性,通过分析作为主张保底条款的通常是受托方,而受托方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机构与作为委托方的企业和个人相比并不可能处于弱者的位置,从而否定了认为保底条款一律无效或都为可撤消的观点。详细阐述了监管协议的内容和性质,并认为其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是委托理财合同的从合同。对于监管人的责任,提出根据实际情况,在监管协议有效时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效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由于监管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承担侵权责任的观点。 规范委托理财的设想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对于委托理财的法律监管、委托方自身公司治理结构和受托方的制度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希望有关机关尽快制订统一的规范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在此之前,最高院应出台司法解释以应对现实中的诉讼。作为委托方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应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资金的使用。作为主要受托方的证券公司应规范其内部运做,并根据国外的做法提出了组建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期望这些能对委托理财这一新生事物的完善有所裨益。
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者: 叶林 黄爱学 来源: 法治论坛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理财业务 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 诚信义务 法律监管
描述: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在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中的信息披露的监管,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
作者: 徐会志 刘建 来源: 中国金融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期刊 关键词: 法律监管 互联网 理财 风险容忍度 过度
描述: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既要防范重大风险,又要避免过度监管,对互联网理财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评价
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作者: 陈志瑛 来源: 中山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业务合同 法律义务 法律监管
描述:务合同性质上争论较多的“委托代理论”和“信托法律论”进行评析,并在前文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不同类别对个人理财业务合同的性质进行界定。第二章对个人理财业务在理财合同签订、履行、终止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分别进行论述。第三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监管机制的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更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 张磊 来源: 吉林大学 年份:2013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法律监管 资本监管 系统性风险监管 房地产信托
描述: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西方国家存在的问题并非同源,因此,只有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实际情况方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如人云亦云,会陷入抑制我国金融发展的窘局;第三层目的在于对我国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屡禁不止的状况进行深刻反思,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管部门之间利益的博弈导致本同为信托法律关系的理财产品却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金融机构之间正是利用制度差异实现监管套利,如果不对理财业务统一立法,监管部门出台再多的监管措施亦只是亡羊补牢,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法律关系构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资本监管、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及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重点投资领域房地产信托监管四个方面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产生及发展作为研究起点,明确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着深刻的历史及法律渊源,并阐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未来发展趋势应定位于财富管理市场,并应注重财富的代际传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从量的飞跃转向质的提高。同时,深度剖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法律构造,明确银信理财合作保证收益型及保本浮动型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为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信托法律关系、客户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银信理财合作非保本浮动型业务中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为信托法律关系、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客户与银行及信托公司之间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其中银行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对财产管理的结果承担责任。最后,由于政府监管措施的形成过程与比例原则具有同一性,因此,引入公法上的皇冠原则——比例原则作为分析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措施的标尺,已便于对监管措施的不足之处提出改善建议。第二章以信托业资本监管指标与银行业资本监管指标的比较分析作为研究起点,阐述两者之间的监管经历同一监管、差别监管及趋同监管三个发展阶段,指出净资本监管指标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具有趋同性,监管部门旨在通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的清偿能力。进而,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资本监管指标进行系统性分析,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本为单一信托全部视为集合信托计算风险系数,并将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规定高风险系数,其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融资类的贷款业务、受让信贷及票据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最高,达到10.5%,凸显监管部门引导信托公司从融资转向投资、从被动管理趋向主动管理的决心。最后,用比例原则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资本监管实效进行评析,并建议监管部门应关注理财产品的同质性,确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应采用一定标准对名为组合类业务实为贷款类业务加以识别,不给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规避监管以可乘之机;应强化信贷资产洁净交易的细则,对于规避洁净交易的行为加以识别;应确立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监管目的。第三章由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系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代表,通过对影子银行内涵、特征、作用的分析,阐明应承认影子银行对丰富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引导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应客观认识影子银行,不应以偏概全,全盘否定。同时,需要注意,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及开放度不如发达国家,受到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信用体系亦不如美国发达,如果用美国高杠杆率、高层次金融创新产品的标准衡量中国的金融体系,那么,中国并没有此等意义上的影子银行,但如果从金融创新、受监管程度及是否有央行贷款保护角度分析,我国亦存在影子银行,其中典型代表即为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由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管成为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的应有之意,并结合比例原则对我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措施进行评析,指出系统性风险监管中的功能型监管仅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成形,协调监管形同虚设未发挥实质作用,建议监管部门应将功能型监管落实到具体措施层面,将协调监管落实到具体行动层面,否则,仅为纸上谈兵,无任何实质意义。第四章以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重点投资领域并占信托公司业务规模一半以上的房地产信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房地产信托产生及与经济周期逆向增长的发展现状的分析,表明房地产信托运营中存在很大的政策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未来应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方向发展。根据房地产行业具有保障性及商品性的双重属性,正好迎合金融普惠、资本民享的金融发展理念,建议监管部门应确立以引导型监管为主的监管理念。同时,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重点投资领域房地产信托高风险系数的资本监管指标及其蕴藏着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双重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建议监管部门建立《信托业法》统一理财市场,并加强对投资者风险自担信托理念的教育,改变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运作模式,确保理财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离岸公司对华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刘婷婷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离岸公司 法律监管 立法模式 税收筹划 适用范围
描述:用上,通过离岸公司对我国进行的投资占有相当的比例。离岸公司也成为了民营企业寻求融资的重要工具。<br> 由于在离岸公司对我国的早期投资过程中,给我国带来了税收流失、监管不力等不良影响,近年来针对离岸公司对华投资,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其在我国的投资活动,对离岸公司在我国投资活动的监管也呈现出越来越严格的态势。严格的监管与企业投融资的需要形成了矛盾,也导致了民营企业在境外融资中出现了很多问题。<br> 本文首先介绍了离岸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离岸公司和境内公司的比较;其次介绍了离岸公司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几种方式及出现的问题;再总结了我国对于离岸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现有法律规定及不足之处;最后就上述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几点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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