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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研究
作者: 李立 来源: 复旦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理财产品 质押 法律障碍 应收账款质押 制度构建
描述: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契机。近几年以来股市动荡不安,而相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却具有稳定、低风险和收益性等优点,于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到目前为止,其已经稳居理财市场中的第一位,成为了中国大众的一种主要投资方式。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速度如此迅速的时候,其“质押”在法律上的空白,无疑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使融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为了增强理财产品客户资本的流动性,在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商业银行开通了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如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但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只明确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标的。而且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进行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财产品不能作为质物。于是,2008年3月两会期间,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交了《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提案》,呼吁国家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为增加大众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将简要介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背景,然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的可行性,以及其制度构建方法。具体来说:首先,第一章对作为质押标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了简要的介绍,包括其概念、种类、特点以及其发展概况,以期能使读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接着,第二章介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的背景,包括理财产品质押的概念和发展现状,并分析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必要性。在第三章中,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关于权利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系统地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所存在的种种法律障碍,比如理财产品法律概念缺失、法律属性界定不清、法律制度缺失和商业银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困难等。然后,在第四章中,笔者结合前三章的内容,逐步论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可行性。首先从法理上论证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完全符合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质押中“权利属性”的规定;接着又在第二节中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将理财产品纳入已有法律概念之中的方式,以期能为我国现阶段能提供借鉴。最后,笔者从制度设计层面,详细论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设计的方式,即权宜之计—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和长久之计—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制度,包括从法律层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条件,以及构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设立、生效制度,以及商业银行质权实现的相关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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