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资源库!
全部 学位论文 会议论文 图书 期刊 报纸
高级检索
检索结果相关分组
相关搜索词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制度探究
作者: 蔡平川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理财产品 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 公示方式
描述:带来不便。股票、基金、国债和保单等常见投资产品都可以依法出质,相比之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却无法出质,显得不尽合理。在实务中有些银行已开办个人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有些个人理财产品虽然在收益率上没有明显优势,但由于能允许质押贷款而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满足公示要求,商业银行如开展该业务,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个人理财产品质押不但有现实需求,而且在学理上具有符合权利质押的要求,因此笔者主张将其合法化,并完善相关制度。本文的主要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先简要介绍个人理财产品的概念和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概念,并对不同种类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进行分析。然后对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现状和意义进行讨论,得出开展该业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先从动产质押的路径考察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由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性质是债权,而且将其出质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因此不能够满足金钱质押的要求。再从权利质押的路径探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合法性。由于个人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标的的特点,因此个人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第三部分是探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困境和出路。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目前尚未获得法律的认可,不能满足公示要求,并且无法使用质权保全。但由于具有现实需求,并且符合法理上权利质押的要求,因此应当完善该制度。在完善个人财产品制度的路径上,笔者先从完善现有操作方式的角度提出对策,再提出适用应收账款质押缓释现有操作方式的压力,最后从立法的角度,确立该项制度的合法地位,推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法律分析
作者: 曾凡帆 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 理财产品 权利质押 公示方法
描述:,随着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兴起,银行业机构也通过各种营销渠道拓展客源。为打消部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购买后不能赎回的顾虑,部分银行推出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以提高其流动性。但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质押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纠纷。200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理财产品质押的纠纷,一审与二审在理财产品能否作为质押物,以及作为质押物的成立要件方面出现了分歧。‘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其融资功能得不到法律认可,必将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只明确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标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律依据,未建立法定公示方法等弊端将导致商业银行在出质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虽然在现实中已有部分银行开办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但各家银行这种“走钢丝”的做法具有不小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质押的尴尬地位引起了银行业管理层的关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政协会议中建议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增强我国融资市场的活力。为此,笔者将以上述案例为引,简要介绍当前实践中理财产品质押面临的诸多困境并提供短期和中长期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具体来说:第一部分从2009年的深圳市理财产品质押纠纷案例入手介绍了产品质押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已经开办此项业务。如果不能尽早给予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以合法身份,将会大大影响理财产品的交易价值,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本文从我国权利质押的沿革与发展,以及国外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等角度分析了各方的研究现状。认为权利质权制度历经多年演变发展,其涵盖的对象也日益扩大。理财产品质押以其广泛的大众参与性,理应加入到权利质押的行列中来。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理论。对作为质押标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发展现状和立法现状作了简要的介绍。使读者认识到理财产品作为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体现为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签订购买协议来实现对客户资金的资产管理,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投资收益。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目前理财产品质押在实践中的困境,具体分析所存在的四种主要的法律障碍。如缺乏法律依据、尚未建立法定公示方法、商业银行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难以实现等。第四部分对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归属进行判定。根据理财产品实质是债权而不是特定化金钱质押的区分,排除其作为动产质押的考量。再从应收账款、存单质押等权利质押类型引发探讨。先分析了权利质押的特点,认为理财产品质押符合权利质押的要件,再细分究竟是归属于应收账款质押还是存单质押,最终得出更接近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结论。最后一部分,是探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解决方法。虽然目前法律上还不能给予质押权明确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满足公示要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商品融资流通的内在要求都将促使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笔者建议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短期内可以完善现有操作方式;中长期可以建立理财产品质押登记系统,并最终建立全国统一的质押登记系统;建立个人金融征信系统和通过推动立法,给予理财产品质押明确的法律地位,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研究
作者: 李立 来源: 复旦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理财产品 质押 法律障碍 应收账款质押 制度构建
描述: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契机。近几年以来股市动荡不安,而相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却具有稳定、低风险和收益性等优点,于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到目前为止,其已经稳居理财市场中的第一位,成为了中国大众的一种主要投资方式。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速度如此迅速的时候,其“质押”在法律上的空白,无疑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使融资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为了增强理财产品客户资本的流动性,在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商业银行开通了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如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但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只明确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标的。而且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进行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财产品不能作为质物。于是,2008年3月两会期间,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交了《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提案》,呼吁国家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为增加大众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为此,笔者在本文中将简要介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背景,然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的可行性,以及其制度构建方法。具体来说:首先,第一章对作为质押标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了简要的介绍,包括其概念、种类、特点以及其发展概况,以期能使读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接着,第二章介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的背景,包括理财产品质押的概念和发展现状,并分析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必要性。在第三章中,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关于权利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系统地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所存在的种种法律障碍,比如理财产品法律概念缺失、法律属性界定不清、法律制度缺失和商业银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困难等。然后,在第四章中,笔者结合前三章的内容,逐步论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可行性。首先从法理上论证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完全符合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质押中“权利属性”的规定;接着又在第二节中介绍了其他国家关于将理财产品纳入已有法律概念之中的方式,以期能为我国现阶段能提供借鉴。最后,笔者从制度设计层面,详细论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设计的方式,即权宜之计—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和长久之计—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制度,包括从法律层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条件,以及构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设立、生效制度,以及商业银行质权实现的相关保障制度。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