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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权法律分析
作者: 曾凡帆 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 理财产品 权利质押 公示方法
描述:,随着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兴起,银行业机构也通过各种营销渠道拓展客源。为打消部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购买后不能赎回的顾虑,部分银行推出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以提高其流动性。但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质押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纠纷。200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理财产品质押的纠纷,一审与二审在理财产品能否作为质押物,以及作为质押物的成立要件方面出现了分歧。‘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其融资功能得不到法律认可,必将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只明确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标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律依据,未建立法定公示方法等弊端将导致商业银行在出质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虽然在现实中已有部分银行开办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但各家银行这种“走钢丝”的做法具有不小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质押的尴尬地位引起了银行业管理层的关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政协会议中建议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增强我国融资市场的活力。为此,笔者将以上述案例为引,简要介绍当前实践中理财产品质押面临的诸多困境并提供短期和中长期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具体来说:第一部分从2009年的深圳市理财产品质押纠纷案例入手介绍了产品质押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在实践中,部分银行已经开办此项业务。如果不能尽早给予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以合法身份,将会大大影响理财产品的交易价值,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本文从我国权利质押的沿革与发展,以及国外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等角度分析了各方的研究现状。认为权利质权制度历经多年演变发展,其涵盖的对象也日益扩大。理财产品质押以其广泛的大众参与性,理应加入到权利质押的行列中来。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理论。对作为质押标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发展现状和立法现状作了简要的介绍。使读者认识到理财产品作为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体现为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签订购买协议来实现对客户资金的资产管理,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投资收益。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目前理财产品质押在实践中的困境,具体分析所存在的四种主要的法律障碍。如缺乏法律依据、尚未建立法定公示方法、商业银行优先受偿权和质权保全权难以实现等。第四部分对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归属进行判定。根据理财产品实质是债权而不是特定化金钱质押的区分,排除其作为动产质押的考量。再从应收账款、存单质押等权利质押类型引发探讨。先分析了权利质押的特点,认为理财产品质押符合权利质押的要件,再细分究竟是归属于应收账款质押还是存单质押,最终得出更接近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结论。最后一部分,是探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解决方法。虽然目前法律上还不能给予质押权明确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满足公示要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商品融资流通的内在要求都将促使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笔者建议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短期内可以完善现有操作方式;中长期可以建立理财产品质押登记系统,并最终建立全国统一的质押登记系统;建立个人金融征信系统和通过推动立法,给予理财产品质押明确的法律地位,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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