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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投资者保护之完善
作者: 刘春燕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理财 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
描述:更充分地保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中投资者利益,本文从信息不对称原因出发,分析得出对商业银行必须课以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有“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和充分告知投资产品信息两方面内容。通过对这两方面内容的具体阐释,从立法、监管、司法上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为完善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叶平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09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公共财政 财政转移支付 均等化 中央宏观调控目标 法律问题
描述:基础上,概括财政转移支付中法制因素的功过得失,重新彰显财政转移支付所建基的法学基础理论,探寻法治精神规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体构建。第一章旨在剖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历史、现状及其功能,为财政转移支付法制研究提供实证性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经历了非规范化、过渡期、规范化三个阶段,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中央宏观调控目标、控制地方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章主要挖掘用法制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制将促进财政转移支付预期功能的实现,同时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合法性支撑;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以及已有的实践经验,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制提供了现实基础。第三章力图勾画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的规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定位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或实现特定的中央宏观调控目标。在我国缺失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规范制度之现状下,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应只赋予国务院以设定权,设立财政转移支付委员会来拟定具体方案,并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第四章意在重塑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制度。现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存在形式依据效力低下、规范性程度不高、参与性不强、环节过多等问题,通过相应程序制度构建可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化运作,防止过度自由裁量,提升财政转移支付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完整的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制度应该包括项目的申请、项目的审批、资金的拨付等三个环节。第五章旨在寻求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管制度的途径。现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管制度存在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监管主体不清和职责不明、体系单一和缺少外在控制等问题,应从权力机关和政府系统内部监管两方面着手,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强化监管制度的实效性。第六章旨在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救济体系。我国目前不存在财政转移支付救济制度,但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在需求、府际之间权力平衡的需要、现行权力机制的操作空间、域外经验的借鉴等决定了我国应建构声明异议和政府裁决制度,回应财政转移支付中相对被动的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第七章提出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体例构想。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效力层次低、公开程度不够、内容简单粗放之现状下,应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形式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制度,多层次专门立法相结合,非专门立法中不宜涉及具体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第八章简要论述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制运行的几个配套制度:明确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划分、匹配的政府间事权与财力安排、科学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
银信合作理财中“保底条款”的纳入路径探讨
作者: 方芳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银信合作理财 保底条款 效力探讨
描述:、劣势的分析过于单薄。实践中,银信“保底”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不明引发了不少法律风险,亟待寻求合适解决路径。本文将分析“保底条款”与将之合法纳入理财合同的必要性和路径选择。本正文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概述银信保底理财业务的概念和范围。第三章综述理财产品中“保底条款”效力问题的争议。第四章结合“安信信托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保底条款效力问题不明确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第五章结合制度均衡理论解读“保底条款纳入”的经济优势,通过模型求解在“保底条款”有效情况下的客户和银行达到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求证“保底条款”发挥均衡理财各方利益功能的路径。第六章通过比较“优先股”中功能相似制度的“固定股利”,来讨论有限承认“保底条款”,并达到银信理财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度均衡状态的建议。第七章,对本文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客户权益保护
作者: 张学美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理财 委托代理 违规操作
描述:路径,曝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理财业务中投资者利益受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在实践中亟待回应的问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由于进入资金门槛低,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对该项业务投资者进行保护,可以说关乎社会稳定。金融危机之后,有很多学者讨论有关金融系统稳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广大的投资者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如果一味的强调金融系统的利益,而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必将使金融业丧失发展的根基。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关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委托代理和信托关系的争议,笔者通过分析认定银行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银行与客户负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第二章,结合理财业务的特殊性,笔者总结出在实践中存在的三种突出的银行违反代理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第一,银行未尽风险评估义务;第二,银行制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分配权利义务的情况,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中,未尽合理的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第三,银行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分析我国在对投资者保护上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立法上存在空白和缺漏,另一个问题是,投资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面临着举证能力不足,司法介入理财纠纷有限的困境。然后笔者根据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实际,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服务法律短时间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对完善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者保护提出一点浅薄的意见。笔者提出的建议有:立法上,首先应该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使之不再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因为法律关系是分析其他问题的基础;其次要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树立法律的权威,使银行理财业务有法可依,用法律的手段规制银行的理财业务行为,从源头上保障投资者利益;最后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时,要对银行信息披露做出详细、具体、严格的规定,另外还要对银行违反代理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使得客户受损的利益能获得赔偿。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作者: 王妍妍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描述:明的理财市场,为我国金融市场创新增加活力。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通过对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制度构想。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六章,第一章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本章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概念,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法律性质以及商业银行作为个人理财产品发行主体的特殊性等内容。在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时,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不同分类进行区分,突破将理财产品法律性质一概而论的传统观念。本章还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业务进行比较,分析商业银行作为个人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所具有的独特性。第二章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定义与分析。本章从信息披露起源谈起,分析何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对相似制度的比较研究,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同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更不同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保证人的说明义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包括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的告知义务。第三章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本章从经济与法律两个层面分析建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综合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方法,为制度构建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论述建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本章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高风险性与现有制度的不完善性两个角度着手,从理财产品自身与规范制度两个层面,分析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与急迫性。第五章是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借鉴。通过对于美国、英国、欧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考察,对现有各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与评析,为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思路。第六章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本章首先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与充分性原则。在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出现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提出制度建议。本章从制度建设与监管体制两个角度出发,首先明确需要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制度,并且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的披露范围、披露要求与披露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其次,提出要对我国现有金融体制进行改革,统一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标准。再次,建议在监管机构之外,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保障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实现。最后,鉴于个人理财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理财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要的意义,本章还探讨如何加强我国银行个人理财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问题。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比较研究
作者: 赵立涛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受控外国公司 控制标准 纳税主体 可归属收入
描述:FC进行税收筹划和避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所在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建立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该税制通过对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等低税区域的外国公司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从而避免本国税基被侵蚀,以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本文共四章,在总结和参考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以比较研究为基本方法,结合历史研究、规范研究等方法,系统和完整地论述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产生、发展、基本内容、税收征纳关系,以及对该税制的基本评价;本文还结合世界各国最新的立法例及修改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建议。第一章首先从国际避税开始,简要介绍了其形式,重点论述避税港的界定及其影响,引出受控外国公司及对其进行反制的税收制度,即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是本文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界定。针对第一章中所述受控外国公司及其危害,论及认定一海外实体是否为受控外国公司的具体标准,主要围绕“控制”、“设立地”和“避税目的”这三项重点论述,如法律控制、事实控制,“白名单”、“黑名单”和“灰名单”,“测试法”和“证明法”等。在本章中,笔者参考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相关税收立法,结合有关学者的理论并举例,详细论述了如何认定受控外国公司。第三章论及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在税收征纳中的适用及相关法律关系。通过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阐释,结合对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收入的分析与归纳,系统地论述了适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征税和纳税的过程,并提出了笔者的针对性建议。第四章是在对上文所述内容的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对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评析及其所存在问题的归纳,并从立法原则及目标、税制方案设计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如避税港的认定、“控制”标准的规避与反制、应纳税收入的认定等,均需要进行完善与修正。最后是结论部分,指出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应与金融、外汇等相关制度紧密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应与税务机关通力合作,以保证该税制的有效运行;在反制跨国纳税人递延纳税的活动中,应把对其影响降至最低限度,以使其合法经营能持续下去并得到发展。
论信托类理财产品中银行对客户的信托义务
作者: 罗廷平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信托类理财产品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义务
描述: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文件的实施,对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和交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飞速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与客户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特别是2008年初许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后,很多客户纷纷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我国相关银行法律法规只简单的规定了银行的一些义务,没有根据个人理财产品中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性质完整规定银行的义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得不引用普通《合同法》或者《民法》来界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但是,个人理财品有其特殊性,其性质与普通的合同大相径庭,简单的引用《合同法》或者《民法》的规定,不仅不利于银行行为的规范,也不利于客户合法利益的保护。因此,本文将以信托类理财产品为例,从信托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性质入手,探讨根据其性质构建银行的信托义务,以更好的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信托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信托,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托类理财产品的目的,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文建议以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义务内容为借鉴,构建银行的信托义务。义务与责任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没有义务前提,责任无从追究,没有责任体系,义务很难得到遵守与贯彻。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与执行商业银行的信托义务,必须完善商业银行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主要包括明确商业银行违反信托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本论文第一章从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概念与特征入手,分析了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以及其法律关系特性。第二章分析了信托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信托义务的构建,主要包括现行法律对银行义务的规定,银行义务对信托法中受托人义务的借鉴以及银行信托义务的主要内容等问题。第三章提出了完善信托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信托义务的建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与风险控制分析
作者: 朱春晓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理财业务 合同性质 法律风险 监管
描述:,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众多风险。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分析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指出各类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回答了个人理财业务“是什么”的问题,并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第二章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首先介绍了银监会关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界定,然后根据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复杂性,通过具体分析,得出理财顾问服务属于劳务服务性质,保证收益型理财业务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属于储蓄性质,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属于信托性质。第三章分析了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保证收益型理财业务容易混淆储蓄存款与理财产品的业务性质,使理财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竞争市场份额、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是银行与客户风险与收益的博弈,而在这场博弈中,客户由于专业知识的经验的欠缺,往往占尽下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往往以“稳得利”等产品宣传误导消费者,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往往都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对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不能保证本金和收益的产品性质进行了详细阐释,我们不能仅依据产品名称中的欺诈现象而判定该理财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理财客户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此外,由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严重不充分,理财客户对于银行实际的投资和收益情况无从知晓,只能认可银行提供的投资收益数据,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意思表示,而违背自身真实的意愿。因此,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讲,应当认定此类存在消极欺诈行为的理财合同可撤销,赋予客户撤销该理财合同的权利。在进行风险分析之后,第三章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纳税人诉讼制度研究
作者: 章海珠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纳税人 纳税人诉讼 财政执行行为 监督权
描述:社会效益。论文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以美国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和日本的住民诉讼制度为参考对象,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纳税人诉讼之路。论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纳税人诉讼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从法学的角度重新解读“税”,打破传统的财政学以国家财政权为立场,回归到纳税人的立场来重新构筑税的概念。伴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立,税的法学理念之重塑,将直接有助于纳税权利人理念的树立,纳税人公益诉讼权是纳税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权——的具体落实,它可以和人大预算监督改革并驾齐驱,为我国财政法治建设保驾护航。第二章国外纳税人诉讼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纳税人诉讼最为发达的国家当属美国,是流行于美国各州的一种监督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诉讼机制,缘于美国判例法的原因,本章主要通过案例的解析来介绍纳税人诉讼在联邦法院的发展态势、原告资格理论、各州的发展状况、适用的领域以及比较特殊的政府采购合同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日本住民诉讼,由于其是成文法国家,主要以法条分析和判例研读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介绍了住民诉讼的发展史、特殊的程序设计、原告资格理论、受案范围以及最近发展动态。另外本章也简介了英国和法国的纳税人诉讼的司法实践情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制度是我们建立纳税人诉讼的重要参考对象。第三章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纳税人诉讼是以私权启动司法程序以监督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一种程序机制,一方面它是具体落实宪法上公民监督权和完善问责机制的方式,体现了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同时它在提升纳税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感,培育纳税人的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上有重要作用,它应当成为公益诉讼实践的一个突破口。纳税人诉讼对象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使用问题,它可以成为司法规制的对象。而国外悠久丰富的纳税人诉讼制度,为我们建立这种新型诉讼机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我国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和法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的热度和深度也提供了实践和理论上的充分准备。我国纳税人监督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日本住民诉讼本土化成功的经验都让我们看到了纳税人诉讼在我国建立的希望。同时为了增加纳税人诉讼的可行性,我们需要确立支出法定原则,鼓励社会团体扛起公益诉讼的大旗,同时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第四章纳税人诉讼之具体制度设计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纳税人诉讼。在具体制度方面,设计审计机关的前置程序:分析设置审计前置的理由,着重围绕审计的公开性、时效性、半司法性和权限进行阐述;原告资格:探索在旧有的框架和理论下设立这样一种新型诉讼机制的路径,进行地域限制和照顾非居民纳税人,社团的起诉权确立,检察机关的诉前通知程序;被告的适格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损害财政资金的第三方当事人,但是暂时排除中央政府为被告;受案范围:主要围绕非法和不当的财政执行行为,主要包括公共资金支出、政府合同签订或执行、债务或者义务的承担、国有财产获得、管理或处分、国有财产管理、公项赋课、征收的懈怠事实;诉讼请求:主要针对不同的情形,提供了四种救济方式即停止的请求、撤销的请求、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请求、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举证责任:主张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立不同的标准;最后在诉讼费用上,为了鼓励纳税人诉讼,应当确立律师费返还制度,但是对于学者普遍主张的诉讼奖励原则主张慎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研究
作者: 时代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3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 法律性质 法律风险 防范
描述:大的法律风险,严重威胁着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充分认识和了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危害,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提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水平,对于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客户利益和理财资金的安全,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地分析论证,并结合理财业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中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分别从立法、监管、银行内部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分类和现状,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界定。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在实践操作中给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法律风险的定义、特征、种类及其成因进行研究,采用归纳总结的方法得出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市场业务准入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设计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金融隐私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金融监管中的法律风险等。而以上几类法律风险主要是由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理财业务发展经验的借鉴,并结合我国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从立法、监管及银行操作的完善及加强管理方面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综合措施来实现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对于保护客户的利益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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