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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风险原因研究:中国的经验及其对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意义
作者: 周杰 来源: 浙江大学 年份:2013 所属分类: 特色书籍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中央与地方 事权划分 风险 激励
描述:自来水、城市供暖和垃圾处理等基础公共设施:如果地方公共产品会产生跨地区的外部效应和经济效应,则应由尽可能低的一级政府负责将外部效应内部化。本文把此种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原则简称为“效率原则”。然而,我们发现,中国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上明显偏离了“效率原则”本文认为,导致中国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上偏离“效率原则”的主要原因是.中央政府需要降低自身承担的政治风险。这种政治风险分两类:第一类是财政风险。财政风险是指,在中国.由于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地区代理人,其行为最终由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如修建地铁等)上的投资风险最终也由中央政府承担。一旦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中央政府将被迫以增加对地方公共项目贷款或核销地方债务等方式,救援地方政府。其结果将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威胁到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为了避免这一不利情况的发生,中央政府将在涉及大规模投资、且投资风险较高的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集中控制,即此类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虽然由地方政府承担,但是决策权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形成所谓地方公共项目的中央审批制。第二类是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在政府的行政事务中,因有一部分事务容易引发与民众的冲突,或者,容易出现责任事故,从而激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和抗议,影响到社会稳定和政府领导人的政治前途。此种社会风险也存在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如食品安全监管)。据此,本文认为,一项公共产品的“社会风险”越大,无论其为全国性公共产品还是地方公共产品,中央政府越可能要求地方政府承担供给责任,即在此项公共产品供给上地分权程度越高。本文将通过研究中国的典型案例,以及建立理论模型,论证上述两类政治风险如何导致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偏离“效率原则”。此外,本文也分析了在承担不同性质的事权时,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激励安排。我们发现,中国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了两类任务:一是提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地区民众需求的地方公共产品:二是承担高“社会风险”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如何使得地方官员有积极性同时完成这两项任务,是中央政府需要考虑的激励问题。本文认为,引入行政问责制及被问责官员事后复出这一安排,是中央政府为解决此问题所采用的激励机制。一方面,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民众强烈不满的事件,通过问责相关官员,以达到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被处理的官员,事后通过一定程序复出,为官员提供一种“保险”机制,从而增强官员的努力程度。最后,本文也讨论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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