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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权利保护制度研究
作者: 林武坛 来源: 暨南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金融理财产品 投资者权利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描述:资者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界定了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内涵,提炼出了金融理财产品的共性,澄清了金融理财产品法律关系的本质,并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部分是检视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本部分在总结了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发展现状后从立法与司法两个维度透视出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路径。内容包括改进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模式,确立和完善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化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权利的司法保障。
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研究
作者: 陆徐元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金融理财产品 统合立法 统一监管
描述:的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隐性风险的不断增加与潜在问题的不断暴露,尤其是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诸多金融理财纠纷案件,暴露出来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还有多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不足问题;而一些典型性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如在金融理财产品成立期间的格式合同订立显示公平、产品推介期间适当性管理缺失以及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严重不足等,这些典型问题的核心是不当销售。上述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正是金融理财纠纷不断增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十分迫切,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为从统合立法规制的角度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监管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对于监管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部分共有三章: 第一章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统合立法规制进行概括性介绍,具体包括金融理财产品的含义与特点,统合立法规制的含义与范围以及统合立法规制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在产品方面,强调投资理财属性,并从发行主体、投资范围、存在形式、存续管理等角度介绍其特点;在统合立法规制的含义与范围方面,阐述其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金融部门的统一规范性,涉及了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金融商品与服务等多方面内容;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方面,简要介绍了产品法律关系、格式合同、不当销售、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着重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统合立法规制进行可行性分析,分为二节。 第一节论述统合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从金融监管、金融业经营模式、投资者保护等角度进行分析,鉴于当前国际上金融业的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逐渐成为潮流,本文认为只有从统合立法规制角度出发,才能顺应金融业统一监管趋势的需要,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需要,并能促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第二节论述统合立法规制的可能性,从国际具体经验、国内现实基础与立法基础三方面进行论证。首先通过比较分析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对金融商品的规制措施,认为以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彻底打通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金融部门、强调对金融理财产品实行统合立法规制的模式是切实有效的,该模式已经或正在被许多国家所效仿;同时回顾国内,这些年来,我国不断出台针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监管当局的合作越来越紧密,相关政策法规的互补性越来越强,这奠定了对金融理财产品实行统合立法规制的现实基础与法律基础。 第三章着眼于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的制度构建,共分三节。 第一节首先确立统合立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与实施安排,鉴于统合立法规制在我国还没有稳固的监管基础,建议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实施方案,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实施计划,进而在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具体构建。 第二节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的宏观层面内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尽快界定金融理财产品尤其是集合型理财产品概念,主张在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专家学者的深入分析基础上,扩展至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来对其概念进行宏观界定;二是引入“投资基金”概念,把那些原本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各类金融理财产品纳入规制范围;三是明确金融理财产品法律关系方面,建议具体分析委托代理关系论、信托关系论、债权债务关系论等各种观点,在剖析金融理财产品的构造基础上再进行明确界定;四是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建议首先明确法律保护范围,进而强调适当性管理,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第三节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统合立法规制的微观层面内容,主要以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不当销售规制为中心,强化金融理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在金融理财产品的成立、推介、销售、存续各期间进行具体规制。其中在“了解客户程序”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获取客户关于投资理财规划的相关信息;在落实适当性管理方面,要求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对客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适当判断,以确认投资建议或商品推介符合客户的理财需求与风险态度;在强化信息披露与说明义务方面,要求把两者作为规制不当销售的核心措施落实到产品的整个销售与推介期间,明确披露与说明的具体要求与具体方式;在强化金融机构信赖义务方面,要求在金融理财产品的推介、销售与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需要严格履行该项义务,明确理论基础与实践要求,建议设置冷静期规制、完善格式合同设计等。 如此,才能有效构建起针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统合立法规制体系,出台适应我国具体情况的中国版的《投资基金销售法》乃至《投资基金法》,最终实现覆盖所有金融理财产品的全方位的统合立法保护,推动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作者: 张安静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年份:2013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 金融理财产品 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
描述:理财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学术研究尚为数不多。监管理念上仍然忽视对金融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只是注重行业监管;金融理财监管基本立法上,也无对金融理财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仅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从监管者的角度对理财机构的义务进行规定,此外,我国在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救济途径也不充分,金融理财市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缺失和地位的尴尬。因此,笔者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同时参考国外在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而提出对我国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建议。商业银行理财消费者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的自然人和法人,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达到一定规模,或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自然人、非法人团体以及法人。而商业银行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则是指理财消费者对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应了解以及在后续的服务中应该了解的事项,与此项权利相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信启、披露义务。金融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内容、数量和速度都明显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知情权。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支撑主要有五个:第一是英国经济学家提出的“双峰”理论,其提出了金融监管的目标不仅包括审慎监管而且也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第二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即在金融市场中由于信息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第三是适度保护理论,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是必须的,但是这种倾斜度不应该过度,一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过度,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专业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第四是原则性监管理论,其指出金融监管的方式不应该是固定的监管的规则,而是应该从原则上进行监管,这样不仅有利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创新和发展,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在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将金融监管做的更好;第五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结合我国实践提出的理论基础,因为以人为本要求我们注重民生和人民的感受,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我们能做的关注民生的项目。以上这些理论都为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实践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纠纷中,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宣传过程中过分夸张收益而掩饰理财产品的风险导致受损而发生纠纷;一种是在销售中,由于理财销售人员的不合规销售,导致理财消费者购买了不适格的产品受损而发生纠纷;一种是在销售后的后续操作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未及时通知理财消费者导致受损而发生纠纷。而这些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在金融理财消费方面的保护的制度缺失。首先,从理财市场本身来讲,理财产品法律基础关系的界定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这就成为金融理财消费者保护的第一道障碍。一些学者认为其基础法律关系应该是信托关系,一些学者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来决定其实那一类法律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具体分析说。而理财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因为涉及到交易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义务,所以我们应对其进行慎重的考虑,从而使我国金融理财消费者保护更加的完善。其次,金融理财消费者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行政性法规和规章,尚无一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规定的基本立法,而且这些法规性文件和规章不仅效力层次低而且相互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互相矛盾。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监管理念都不利于我国金融理财消费者保护。因为,如今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但是理财产品的发展和创新的同时,必然会突破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使监管存在漏洞,导致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最后,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未能充分发挥其在保护金融理财消费者方面的作用,可能因为其本身的运作模式和本身的权力限制和存在特征的影响而未能发挥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鉴于我国金融理财市场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必要吸取国外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先进制度和理念,因此论文接下来比较了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欧盟等一些金融发达国家或超国家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在金融危机后,他们纷纷通过国家基本立法,改变监管理念,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试图实行统一监管。同时,这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尤其是美国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同时赋予其极大的权力,而英国也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与我国文化以及历史都非常相似的日本,也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解决。而欧盟这个非常注重细节的团体中,它将金融消费者分为了三类,分别给予不同层次的维护,同时非常注重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详细规定了披露的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的质量等等。因此,这些都非常值得我国在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时能够作为参考内容。基于上述比较观察,笔者认为在金融理财消费者保护方面,我国应从基本立法层面对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进行规定,转变监管模式和金融监管理念,并为金融理财消费者寻求救济提供完善的救济体系,不仅仅是投诉机构的设立,而且需要仲裁、调解、协商、法院诉讼途径等方面都需要开拓。另外,也要注意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应该对行业自律组织的运作模式和机构资金等方面进行改善,使其发挥到其应该发挥的作用。纵观全文,笔者从基本概念的界定到基础理论的探讨,从而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而在提出、分析问题的过程中,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和和语义分析等方法进行了富有逻辑的论证,从而从立法、监管理念、救济途径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对笔者提出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希望能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鉴于文章篇幅有限和现行学界在金融理财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理论探讨较少,而笔者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未能对金融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笔者希望在今后能够继续对这一问题给予持续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研究
作者: 张茹 来源: 浙江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金融理财产品 功能监管 投资者保护 法律制度 路径设计
描述:理财产品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对我国现实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的正反分析,聚焦于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理念和模式的探讨,主张引入“功能监管”的理念对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调整,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把理财投资者纳入到证券、信托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内,注重投资者投诉和投资者教育机制的完善,构建以“金融功能”为出发点,以投资者保护为落脚点的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体系。在具体路径设计方面,着重对监管目标、监管模式、法律制度和投资者保护等问题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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