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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投资者保护之完善
作者: 刘春燕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理财 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
描述:更充分地保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中投资者利益,本文从信息不对称原因出发,分析得出对商业银行必须课以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有“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和充分告知投资产品信息两方面内容。通过对这两方面内容的具体阐释,从立法、监管、司法上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为完善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适当性原则研究
作者: 杨佳其 来源: 中央民族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银行理财产品 适当性原则 投资者保护
描述:收益或本金损失的情况,引发了许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从这些纠纷中暴露出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诸多问题,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不断提高,使得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严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形成了挑战。现实情况使得买者自负原则在这一领域失去了合理性基础,而适当性原则作为国外发达金融市场普遍运用的规则,显示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优势,已经开始引入我国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规范中。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适当性原则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对适当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国外实践经验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适当性原则进行了研究。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四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的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其中通过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背景与暴露出的问题引入文章所要探讨的适当性原则这项制度。并分析了这项制度对于实践的重要意义。第二章首先阐述了适当性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指出适当性原则是金融交易中修正买者自负原则与平衡交易双方关系的手段。其后介绍了适当性原则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并简要介绍了其在各国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的体现,由此看出适当性原则的适用地域与领域不断扩展,已经成为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规则。第三章分析了适当性原则对于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领域建立的必要性。从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自身发展的特点、当前理财产品销售双方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入手,分析了适当性原则适用的现实性与必要性,重点讨论了适当性原则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意义。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规定中体现适当性原则的内容,而后探讨了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包括立法层级、法律责任规定、适当性原则内容、监管程序方面的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制度的完善建议,分别为提高立法层级、完善法律责任、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分级与投资者分类制度、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者教育。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研究
作者: 张茹 来源: 浙江大学 年份:2012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金融理财产品 功能监管 投资者保护 法律制度 路径设计
描述:理财产品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对我国现实金融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的正反分析,聚焦于国外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理念和模式的探讨,主张引入“功能监管”的理念对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调整,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制度把理财投资者纳入到证券、信托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内,注重投资者投诉和投资者教育机制的完善,构建以“金融功能”为出发点,以投资者保护为落脚点的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体系。在具体路径设计方面,着重对监管目标、监管模式、法律制度和投资者保护等问题进行探索。
委托理财中的信托法律关系探究
作者: 李燕 来源: 山东大学 年份:2009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委托理财 信托法律关系 投资者保护 资产管理制度 法律属性 信托法
描述:不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br> 本文从当前我国理财市场的现状入手,解析市场无序竞争的成因,找出症结所在。以信托法理为基础,论证了当今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制度下的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实质均为信托法律关系,对制度隐讳和业界争论的问题提出了笔者补充性的观点。并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提出建议,规范委托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br> 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解析了我国金融理财市场无序竞争的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第二部分从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应用为切入点描述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为论点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针对我国现有的委托理财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辨析,提出并论证了笔者的观点:委托理财的基础法律关系就是信托法律关系,并从信托的特殊法律属性、信托成立要件、受托人义务三方面进行了论证,证明了委托理财是不折不扣的信托关系,应该纳入《信托法》调整;第四部分针对当前理财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提出投资者保护和委托理财制度完善的建议。一方面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制理财资金第三方托管、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将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明确为信托关系,纳入《信托法》调整。而目前当务之急是规范统一委托理财市场的制度标准,笔者提出了理财市场应规范的内容建议。<br> 在当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繁荣景象背后是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秩序混乱。面对我国尚不成熟的资产管理市场,要健康发展必须首先要理清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制度是最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信托的独特功能能够有效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将委托理财统一纳入《信托法》调整,才能体现信托立法的价值;明确委托理财的信托法律关系对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投资者理清这种信托关系,认识信托的特殊功能,对个人财富的长期规划与投资管理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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