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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措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日期:2006.10.15 点击数:0

【类型】报纸

【作者】 陈晓燕林艳

【关键词】经济区建设 海峡西岸 福建省 海关总署 海关特殊监管区 备忘录 作业区 厦门港 福州港 口岸建设 

【版次】

【分类号】BH66

【录入时间】2015.05.22

【所属分类】统计年鉴(地方性)/报纸

【全文挂接】

【全文】

本报讯(记者 陈晓燕 林艳) 10月13日,海关总署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在福州举行《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和省长黄小晶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署省合作协调工作机制正式启动。双方明确成立署省合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建立紧密的署省合作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根据合作备忘录,海关总署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重点支持,这些措施包括: $$支持拓展闽台经贸合作和直接往来。本着“先行先试、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动对台小额贸易发展;支持增设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在厦门、金门航线开展包裹业务的基础上,支持拓展其他直接往来航线开展包裹业务;支持福州、厦门作为客、货运包机的航点,支持福建省沿海具备监管条件的海港口岸成为对台直接往来货运直航口岸;支持福建省对台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对有监管需要但业务量不足以开设口岸的,争取设立海关监管组或验货场。 $$支持海峡西岸扩大口岸开放。海关总署按照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福建省口岸对外开放。根据口岸设施的建设进度,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福州港口岸罗源湾(含罗源、可门)港区、牛头湾作业区,泉州港口岸石井作业区对外开放的有关手续;积极推动泉州晋江机场对外开放;支持将沙埕港区、三沙港区、漳湾作业区并入宁德港口岸,石码港区并入厦门港口岸。 $$支持福建省口岸大通关建设。海关总署积极支持福州港和厦门港的发展,推进两地的区港联动试点,推动湄洲湾南北岸港口的整合,推动福州、厦门早日建成主枢纽港和国际航运枢纽港。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福建港口,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拓展到江西、湖南、湖北、贵州、宁夏和粤东、浙西南等省(区)。推动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积极改革创新工作模式,提供通关便利,使福建口岸通关效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积极支持福建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大通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支持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加快福州、厦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政策叠加”试点,使之具备保税物流及保税加工两大功能;优先考虑在台商密集地区和大型台资企业开展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优化台商投资环境;扩大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监管范围;增强福州、厦门两关在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监管业务方面的协调与互动。 $$此外,合作备忘录还包括严厉打击走私,维护健康有序的对外经济秩序;加强统计预警监测,为地方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研究制订专项政策措施,扶持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地区发展等海关支持海西发展的多项内容。 $$同时,福建省也从为海关执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海关基本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海关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加快福建电子口岸建设、支持培养现代海关建设管理人才等方面积极支持海关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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