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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热点问题问答

日期:2014.12.24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版次】第A09版:公告

【录入时间】2015.05.22

【所属分类】特色书籍/报纸

【全文挂接】

【全文】

一、企业所得税

(一)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四)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八)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九)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营业税、增值税

(一)目前对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二)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

答: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均适用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

(1)按月申报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当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审批?

答:符合条件的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当月申报时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四)我是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

答: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五)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营业税项目,应该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六)我是从事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答:财税〔2013〕52号文中所说的月营业额是指计税营业额。因此对于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某企业将部分门面出租,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吗?

答: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所有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因此该企业的月营业额应将当月租金收入与当月提供营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问: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有无营业额起征点?

答:有,依据《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5号,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元: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申报管理

(一)小微企业何时实行按季申报?

答: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纳税人推行按季申报。小微企业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限为2014年10月的法定申报期限。今后,实施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上一季度的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2014年6月的地方税费还应该在2014年7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1、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小微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缴纳地方税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且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纳税人。

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报验登记纳税人、临时登记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单位和临时经营纳税人。

2、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实施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三)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小微企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以及按照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残疾人保障金仍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按半年或按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期限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如何确定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小微企业?

为了使我市小微企业方便快捷地按季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将采用一年一定小微企业名单的方式来推行按季申报,地税局固定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条件统计筛选出当年度按季申报的小微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纳税人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当年内不再做调整。纳税人可登录克拉玛依市地税局门户网站、网上申报系统或向主管地税机关查询其当年度是否按季申报。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克拉玛依市地税局综合征管软件自动将其地方税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人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按季申报即可。

今年首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于2014年7月31日前确定并公布。

(五)按季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为了准确计算月营业额未达到两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税额,小微企业按季申报营业税时应分别申报每月应缴纳的税额,然后进行汇总缴纳。

采取网上申报的小微企业按季申报营业税时,应填写《营业税季度申报表》,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应填写《综合申报表》。

(六)按季申报纳税的小微企业何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实施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年报送。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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