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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4.08.18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版次】第02版(A02)

【录入时间】2015.05.22

【所属分类】特色书籍/报纸

【全文挂接】

【全文】

本报讯 在8月1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崔义就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新闻发布。记者获悉,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地税局对多项税收实施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政策。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再发力,对年度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

优惠政策二:

营业税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当年8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三: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我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政策四:

结构性减税持续深入

崔义表示,地税局将继续配合“营改增”工作,推进“主辅分离”工作,结构性减税持续深入。

“营改增”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改后的增值税征收工作由国税部门承担。“营改增”减少了重复纳税环节,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是国家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至目前,地税局纳入“营改增”范围且已经移交给国税部门的纳税人共计7160户。“营改增”后,全市营业税预计将减收19175万元。

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地税局针对企业分离涉及手续多、费用多的问题,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协调相关部门减免相关费用。截至目前,我市已经有7户企业完成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共分出7户企业。预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200万元。

优惠政策五:

鼓励铁矿企业生产

目前,我市铁矿行业地方税收采取“直接计量销售量”征收方式,即根据每吨铁精粉市场平均价格、铁精粉与矿石选矿比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核定出每吨铁精粉应纳的地方税费定额(含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月铁精粉销售量和每吨铁精粉的地方税费定额为依据,核定出纳税人的月应纳地方税费额。各铁矿行业的月铁精粉销售量,以当地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计量结果作为依据。

2013年下半年以来铁精粉市场持续低迷,铁选行业经营较为艰难。我们根据征管实际,将每吨铁精粉的地方税费定额中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下调为零,以鼓励企业生产。实行这一政策以后,2014年全年铁矿企业将少缴税款8000万元。 本报记者 王甲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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