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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
作者: 范丽伟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法律规制
描述:理财产品的大半壁江山,并一跃成为银行新的竞争点和利润增长点。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风险也随之涌现,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非同步性障碍”,即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法滞后于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要求,使得监管机构以及现存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银行和客户,客户人数众多,因此,其业务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而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又具有法律属性和结构较为复杂的特性,所以在商业银行经营理财业务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多种风险。作为高风险行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公众性,在银行发生损害时可能导致银行、投资者甚至国家这三方面的利益受到损害,并对整个国家甚至全球金融环境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合理规制,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金融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保确金融安全。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近十几年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制实践,笔者在阅读大量相关专著和论文的基础上,搜集了规范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实践的大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政策,然后,根据相关理论知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在此的过程中,发现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查阅了法律规制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对相似情况的解决方法。然后,在对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金融市场的现状,就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情况提出了对策建议。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调查统计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等。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一章概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原理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本章在介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特点和分类,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而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个人理财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说法,通过对各种不同观点的分析,笔者总结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章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通过介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现状,分析了当前我国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归纳和概括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本章总结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属性认定不清、专门性立法层次低,科学性不够、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信息披露机制欠缺、监管法规交叉等。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受总体法治环境与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出发点的偏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约束。 第三章总结了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本章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情况,为我国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借鉴和启示。重点介绍了这三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模式、对投资者金融隐私的保护以及对个人理财风险的预警机制。并总结了这些国家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有些重要的共同特点:成熟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改革;注重保护投资者个人利益。 第四章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为求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制度,本章结合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整体框架,具体而言就是:从两方面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外部监督机制、统一金融三方监管标准;在三个层次上健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制度架构:在最高的层次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由信托基本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其本质上是信托关系。在中间层次上应是信托业法,信托业法是各个金融机构开展专门的营业信托时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在最底端层次上,表现为金融监管机构根据银行业务特征所制定的规范该行业理财业务的部门规章,它的效力层次最低,规定也最具体细致;从五个方面完善了理财产品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分别是:理清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对投资者金融隐私的法律保护、健全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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