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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权的宪政之维
作者: 尹承武 来源: 清华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宪政 预算权 制度配置 法律规制
描述:本文分析了预算的法律性质,认可其为国政运行基本规范。在此基础上,将预算行为定义为预算主体依据法定规则,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选择公共需求、筹集经济资源、实施财政投入进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公法行为;将预算权定义为预算主体实施预算行为的国家权力。通过回顾预算权在英国、美国和我国的发展历史以及分析预算在现代政治实践中的作用,阐明了预算权在宪政体系中的意义――控制政府预算权既为实施宪政之本源,亦为实施宪政之方略。既然宪政的本质内涵是控制国家权力,控制国家预算权为权力制约之本,那么建构中国宪政体制的实质与关键就在于预算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法律规制。由此,本文在宪法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对我国现行预算权运行系统进行层层剖析,从预算权范围上解析了收入权、支出权,从层次上解析了预算决策权、预算执行权和预算监督权,初...
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作者: 陈云陆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08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法 法律规制
描述: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要么过窄,要么过宽,如得不到正确认识,势必导致税收筹划法律风险加重。因此,在这一部分笔者再从税收筹划的目标和风险两方面对税收筹划作进一步的法律界定。第二部分:税收筹划方法的法律分析。第二部分笔者引用案例分析问题,在第一部分对税收筹划的法律界定明晰的基础上,首先引用了S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并节选S公司税收筹划方案的部分进行阐述。其次,结合S公司案例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这三个基本的税收筹划方法作进一步的法律分析。最后,在对案例介绍与分析的基础上,对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出补充说明。第三部分:我国税收筹划的法律规则。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从法理上来看,税收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很多问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 邱明霞 来源: 厦门大学 年份:2009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理财 法律关系 法律规制
描述: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念的基础上,突破原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框架,从多个角度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方式及相关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究。 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等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及对其法律规制的意义。本章在介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发展、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法律风险之后,分析了对其法律规制的意义。 第二章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章在介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归纳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三章是域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比较和借鉴。本章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是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本章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力求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制度。
理财市场法律规制的冲突及对策
作者: 胡丹丹 来源: 湖南大学 年份:2009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理财市场 法律规制 冲突 信托
描述:也包括不同规范性文件立法水平不同,规制的优劣和细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二者的存在均不利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规制冲突的危害决定了变革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冲突的成因则决定了解决冲突应从统一思想、统一规范和改革监管三方面着手。统一思想即明确理财市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保护委托人利益原则、公平规制原则和适度规制原则。统一规范即制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理财且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以信托关系统一理财法律关系,以募集方式作为差比规制的标准,明确受托金融机构的信赖义务,引入市场评级制度和建立委托人保护基金制度。改革监管则强调逐步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这主要是基于理财市场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其功能监管的实现必须置于整个金融监管实现功能监管的背景之下。因此,当前理财市场的监管应着眼于完善机构...
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研究:以美国的实践为例
作者: 俞敏 来源: 上海财经大学 年份:2008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财政管理 税收政策 税收规避 法律规制
描述:心,自始美国国会相继修改、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大对税收规避的打击力度。过去的二十年里,联邦税务局在抗击税收规避的“战争”中一度取得了不小的成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内外资税制的逐步统一、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跨国经济往来愈加频繁,税收规避问题将日益突出,加大对税收规避的法律舰制将突显其重要意义。因此,系统研究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理论和典型国家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相关制度建构和司法实践具有现实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本文对税收规避及其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进行深入探究。重点研究美国税收规避及其法律规制实践,并对其两大规制制度的建构、演进、完善等进行探讨。旨在以美国的实践为鉴,探究、评价我国税收规避法律规制实践,并提出完善建议。税收规避的边界性、动态性决定其法律上定义的开放性。对决策者来说,要对税收规避事实决定是否进行法律规制、如何规制等,在现代法治社会就应当进行有效性论证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本文第二章首先从法理学层面分析,税收规避是税法有效性两个向度之间张力的体现,其规制有效性与现代税法的有效性具有相同的论证路径。传统税法理论通常在理想法治国之宪政主义框架下的税法体系内分析,着眼于纳税人平等纳税权利视角。一般的论证思路是:引用汉德法官在Helvering v.Gregory案中的观点,即纳税人有最小化税额的权利,然后依据是否违背税法宗旨、是否滥用私法自治权,将税收规避作正当(税收筹划)与不正当(滥用税收规避)区分,认为税法只应对后者进行规制。论文循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和功利主义的结果分析进路,运用法律经济方法来论证。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的有效性的结果分析,反对一开始就假定存在税收筹划权或划定了税收规避的范围,因为假设权利或界定范围只能告诉我们筹划必须允许,而且政府什么事情都不需要做。相反,如果不假定有筹划权利存在,分析交易筹划的结果,以及权衡企图阻止它的努力程度,则法律应该决定作出适当的限制。本文第三章探讨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的有效机制。任何税法客观上都会有一些缺陷和漏洞。纳税人寻求税收规避的目的是利用税收优惠或税制缺漏,通过延期纳税、消除、转化以及税收套利等形式规避税收。理论上看,关于如何规制税收规避问题,实际上是采用怎样的途径、方法识别、填补税法税法缺漏,从而形成完备、有效的税收规避防治体系。税法漏洞解决机制是税收规避法律规制机制的理论基础,涉及法律规制主体及权限、规制标准、规制体系等问题。对税收规避进行法律规制,前提在于能够识别其是否存在。因而,税收规避的法律规制,理论上包括识别和否认两个环节。税法规避的识别是指如何发现、判断是否存在税收规避交易。税收规避的否认是指对纳税人主张的税收利益不予认可。税收规避的法律规制权包括识别权与否认权。从分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角度,探讨税收规避法律规制权分配理论。在具体个案中,税收规避的识别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制标准对交易事实作出判断,才能判定税收规避是否成立。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的标准,尽管具体内容表述不一,都可以归纳为反税收规避的规则和原则两类。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两种标准进行分析,认为原则基础型的方法因而避免了单纯规则基础型方法的复杂性;规则和标准混合型方法最小化了税法制定成本总额。因而,我们应当期望法律采用混合型规制方法--将一些详细规则和概括标准相混合。文章分别重点探讨了税收规避的立法规制和司法规制的一般模式与理论争议,包括立法规制模式及作用机制的分析、司法规制方法与标准等。对于许多法律现实主义者来说,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观察它,描述它,并且确定法律活动产生的原因。税收规避概念界定之不确定性和边界性,表明对其的认识要突破概念法学的局限,需要从历史的、经验的视角来探讨有关的事实,从而更多的积累关于这一现象的“科学”知识。税收规避及其法律规制问题受到世界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的重视。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20多年规制实践,为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的理论研究,以及具体规制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料。在对税收规避法律规制进行一般理论探讨后,论文第四章、第五章选取美国个案视角,对典型国家的税收规避及其法律规制实践进行研究。首先考察了美国税收规避演进的两个阶段,并重点分析了公司税收规避的特征与成因;然而对其法律规制实践进行梳理,并对其规制体系的制度成因进行分析,以说明美国税收规避及其法律规制的税收文化特性。第六章是税收规避法律规制制度研究,弥补了税收规避问题相关研究的空白。论文重点研究了美国的两大规制制度--美国税收规避信息披露制度与司法规制原则。美国二十多年来税收规避法律规制实践,创制了反避税信息披露制度和经济实质原则两大武器。本章主要参阅外文文献,结合具体判例、税收法规,对反税收规避的司法原则、披露制度、惩戒制度等展开动态分析。虽然美国的反税收规避实践,具有其自身独特性,然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趋同的态势下,可以为各国提供可供各层面学习的样本。第七章从我国税收规避问题相关研究文献分析的视角,探究我国税收规避的历史与现状,在考察我国税收规避法律规制实践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 王菲菲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信托 法律规制
描述:的运用渠道。但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在金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这类绕弯突破监管体制的产品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本文试图就目前实践中风险较集中、理论上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借鉴金融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全文结构如下: 第一章,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入手,在批判分析现有几种定义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对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的涵义进行了分析。在明确概念基础上,对实践中的信托类个人理财产品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最后,论述我国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领域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评析,为下文分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做了铺垫。 第二章,围绕银行信托类个人理财的法律关系展开。实践中信托类理财产品在立法和操作上存...
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 余丹梅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信托 信托理财 法律规制
描述:厘清信托理财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信托理财法律构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围绕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问题这一主题,根据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和金融学的一般原理,从理论与实践、当前与未来、国内与国外、多视角、多方位地进行论证。在此过程中,还运用了法经济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托理财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导论主要探讨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以及说明在本文的研究中会运用什么研究方法,达到什么目的。最后对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作了概述。第二章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信托理财。第一节阐述了信托的含义与基本要素。首先对英美国家的信托含义作出了说明,信托被看作是一项衡平法义务以及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一个人享有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为另一个人的利益处分该财产。”再指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定义不适合我国,进而参考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对信托的定义,因而在《信托法》中对信托作出了定义。然后对信托的成立要件做了介绍:即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接着对信托的特征进行了概述,最后提出了信托目前面临的几个具体的理论问题。第二节对信托理财的概念进行了分析。首先对目前各界为信托理财所下定义进行了归纳,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自己对信托理财概念的理解:信托理财的概念应泛指具有信托性质的理财业务,而不能单独认为是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信托业务。接着对信托理财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主要阐述了合同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以及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然后分析了信托理财当事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得出了委托人(有时也称为信托人)是创设信托的人,是将信托财产委托他人管理处分的人;受托人是接受他人委托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而受益人则是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第三节对信托理财法律关系进行了辨析。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思考,得出信托理财是构筑在以财产为核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关系的形成过程,得出信托理财是一种金融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从信托的分类角度,得出信托理财是一种商事信托关系。第四节对信托理财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信托理财与委托理财的差异,信托理财与代理的异同,信托理财与行纪、居间的异同。第三章主要对域外的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信托理财现状和法律规制进行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域外主要国家的信托理财现状。因为英国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所以首先介绍了英国的信托理财现状。我们了解到英国的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业务,目前,证券投资信托也正逐步盛行。接着对美国的信托理财业务进行了介绍。美国的信托业务虽然起步晚于英国,但却是信托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因此非常值得我们对它深入了解,以便学习其精髓。美国的信托业务,按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最后对日本的信托业务进行了介绍。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由于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又独具特色。对我国而言,具有参考性。日本信托业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在业务经营中,既突出信托业的专项职能,又不断开创极具本国特色的业务品种。其中贷款信托是日本独创的品种,它是一个受托人与多个多数不特定委托人签订契约,通过出售受益证券的方式,主动向委托人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并且以长期放款为主,主要为一些资金需要量大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筹集资金。第二节,主要介绍了域外主要发达国家的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情况。我们了解到,英国为了保障和促进信托理财产业的健康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特别是《1991年金融服务(受管计划)规定》修改了英国信托法,对信托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英国对信托业的管理表现在严格依照法制的原则,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各项主要权利义务都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信托业的经营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投资信托还要遵循公司法注册,并受证券交易上市条例管制。接着对美国的信托理财法律规制情况做了介绍。包括1913年美国颁布《联邦储备银行法》,1939年美国制订《信托契约法》,1940年美国又制订《联邦投资公司法》。最后,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情况。分别介绍了《贷款信托法》、《法人税法》、《福利养老金法》、《促进劳动者财产形成法》的作用。第四章对我国的信托理财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我国银行业信托理财产品为例,对我国银行业信托理财产品的模式,产品流程做了分析,找出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一,存在法律监管上的风险;第二,合约内容具有概括性。第五章对我国信托理财存在的实务困惑进行了解析。第一节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保底条款”进行了概述,再提出目前学术界对“保底条款”的观点。主要分为主张否定保底条款效力和主张认可保底条款之效力两方观点,并提出了各自的依据。最后提出了“保底条款”的应对之策。第二节揭示了目前监管标准不同对信托理财发展的制约。第三节指出了目前信托具体法规滞后给信托理财带来的不便。第六章针对上一章提出来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理财的法律制度对策。第一节阐述完善信托理财法律规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最终目标;应以多方监管的背景为思考格局;应以构建信托理财法制体系为基础。第二节针对受托方提出了受托方风险管理模式的构建,从市场准入制度和事前信息披露角度规范受托方,降低委托方的风险。第三节对信托理财的事中规范提出了构想,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应符合及时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在信托理财法律关系中,还应建立信赖义务制度。这是因为投资者之所以将资金转交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运用,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赖。因此,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并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通过法律赋予金融机构信赖义务。从信赖义务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就信托理财关系中的金融机构而言,注意义务是对金融机构称职的要求,而忠实义务则是对金融机构道德的要求。第四节对信托理财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包括营造氛围,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理财产品不当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 苏毅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理财产品 不当销售行为 法律规制
描述:理财产品进行合理、准确的分类,是研究理财产品的基本前提,也是对不同理财产品的销售实施规制的依据。根据产品之间不同的特征和法律关系,可以对理财产品作一定的归类。由于目前我国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众多,素质良莠不齐,不正当销售行为屡见不鲜。常见的不当销售行为有:夸大产品的收益率或承诺保本、虚假宣传广告、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质、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的衍生品等等。其中,尤以虚假宣传和未向适当的客户销售是最常见和最难以规制的不当销售行为。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视角,不当销售行为的根本原因其实是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制度缺失和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经过长期发展,作为成熟市场的发达国家理财产品市场,对理财产品销售的规制有着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构建。尤其是香港、日本以及美国的金融法律制度,经历多次的金融改革,有着不少的经验和教训,不乏我们可予借鉴之处。基于目前我国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规范和前沿理论学说,以及国内现行的监管制度,笔者建议从若干方面构建制度,以规范销售行为,实现理财产品销售市场的良性发展。
衍生品交易型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 温馨 来源: 北京大学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衍生品交易 告知义务 法律规制
描述:衍生品交易型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分析
论个人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的冲突和协调
作者: 陈静 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 年份:2011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 金融理财 法律规制 冲突与协调
描述:全,对投资者权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导致的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的问题更是暴露无疑。由此导致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缺乏统一规范,而监管标准不一,缺乏协调,更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也给个人理财市场带来混乱,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个人理财的发展。我国个人理财制度中存在的这些冲突和矛盾决定了变革的必要性。在金融危机中由于制度的矛盾与缺失带给金融消费者的惨重损失,使得市场对这种变革的需求更加紧迫。解决我国理财市场中各种理财相关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统一思想,还应该建立统一的规范,并从根本上改革目前的监管体制。统一思想就是要理清个人理财市场中建立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明确的指导,尤其要在观念上改变以往的“经营者主权”,树立符合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消费者主权”的观念。统一规范就是要制定出符合我国理财市场特征,对各个金融机构经营理财行为都适用的具有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改革监管就是要实现监管机构的功能过度,理财市场的监管属于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必须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背景下进行,因此,我国目前理财市场的监管改革主要应该重视完善其协调功能,在今后的发展中,结合金融改革整体的情况再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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