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资源库!
全部 学位论文 会议论文 图书 期刊 报纸
高级检索
检索结果相关分组
相关搜索词
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 余丹梅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年份:2010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信托 信托理财 法律规制
描述:厘清信托理财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信托理财法律构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围绕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问题这一主题,根据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和金融学的一般原理,从理论与实践、当前与未来、国内与国外、多视角、多方位地进行论证。在此过程中,还运用了法经济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托理财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导论主要探讨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以及说明在本文的研究中会运用什么研究方法,达到什么目的。最后对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作了概述。第二章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信托理财。第一节阐述了信托的含义与基本要素。首先对英美国家的信托含义作出了说明,信托被看作是一项衡平法义务以及一种有关财产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一个人享有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为另一个人的利益处分该财产。”再指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定义不适合我国,进而参考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对信托的定义,因而在《信托法》中对信托作出了定义。然后对信托的成立要件做了介绍:即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接着对信托的特征进行了概述,最后提出了信托目前面临的几个具体的理论问题。第二节对信托理财的概念进行了分析。首先对目前各界为信托理财所下定义进行了归纳,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自己对信托理财概念的理解:信托理财的概念应泛指具有信托性质的理财业务,而不能单独认为是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信托业务。接着对信托理财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主要阐述了合同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以及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然后分析了信托理财当事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得出了委托人(有时也称为信托人)是创设信托的人,是将信托财产委托他人管理处分的人;受托人是接受他人委托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而受益人则是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第三节对信托理财法律关系进行了辨析。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思考,得出信托理财是构筑在以财产为核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关系的形成过程,得出信托理财是一种金融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从信托的分类角度,得出信托理财是一种商事信托关系。第四节对信托理财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信托理财与委托理财的差异,信托理财与代理的异同,信托理财与行纪、居间的异同。第三章主要对域外的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信托理财现状和法律规制进行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域外主要国家的信托理财现状。因为英国是信托制度的发源地,所以首先介绍了英国的信托理财现状。我们了解到英国的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业务,目前,证券投资信托也正逐步盛行。接着对美国的信托理财业务进行了介绍。美国的信托业务虽然起步晚于英国,但却是信托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因此非常值得我们对它深入了解,以便学习其精髓。美国的信托业务,按法律上的性质分为三类: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最后对日本的信托业务进行了介绍。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由于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又独具特色。对我国而言,具有参考性。日本信托业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在业务经营中,既突出信托业的专项职能,又不断开创极具本国特色的业务品种。其中贷款信托是日本独创的品种,它是一个受托人与多个多数不特定委托人签订契约,通过出售受益证券的方式,主动向委托人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并且以长期放款为主,主要为一些资金需要量大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筹集资金。第二节,主要介绍了域外主要发达国家的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情况。我们了解到,英国为了保障和促进信托理财产业的健康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特别是《1991年金融服务(受管计划)规定》修改了英国信托法,对信托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英国对信托业的管理表现在严格依照法制的原则,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各项主要权利义务都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信托业的经营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投资信托还要遵循公司法注册,并受证券交易上市条例管制。接着对美国的信托理财法律规制情况做了介绍。包括1913年美国颁布《联邦储备银行法》,1939年美国制订《信托契约法》,1940年美国又制订《联邦投资公司法》。最后,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信托理财的法律规制情况。分别介绍了《贷款信托法》、《法人税法》、《福利养老金法》、《促进劳动者财产形成法》的作用。第四章对我国的信托理财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我国银行业信托理财产品为例,对我国银行业信托理财产品的模式,产品流程做了分析,找出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一,存在法律监管上的风险;第二,合约内容具有概括性。第五章对我国信托理财存在的实务困惑进行了解析。第一节对“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保底条款”进行了概述,再提出目前学术界对“保底条款”的观点。主要分为主张否定保底条款效力和主张认可保底条款之效力两方观点,并提出了各自的依据。最后提出了“保底条款”的应对之策。第二节揭示了目前监管标准不同对信托理财发展的制约。第三节指出了目前信托具体法规滞后给信托理财带来的不便。第六章针对上一章提出来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理财的法律制度对策。第一节阐述完善信托理财法律规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最终目标;应以多方监管的背景为思考格局;应以构建信托理财法制体系为基础。第二节针对受托方提出了受托方风险管理模式的构建,从市场准入制度和事前信息披露角度规范受托方,降低委托方的风险。第三节对信托理财的事中规范提出了构想,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应符合及时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在信托理财法律关系中,还应建立信赖义务制度。这是因为投资者之所以将资金转交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运用,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赖。因此,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并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通过法律赋予金融机构信赖义务。从信赖义务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就信托理财关系中的金融机构而言,注意义务是对金融机构称职的要求,而忠实义务则是对金融机构道德的要求。第四节对信托理财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包括营造氛围,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 廖倩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年份:2014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规制
描述: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的学术研究并不多,在立法实践中,虽然有一些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但同时也存在规定分散、立法层级低、规制内容不完善、第三方监管缺乏及尚未建立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制度等缺陷。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讨论,分析部分发达国家对此问题所进行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存在的不足,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制提出立法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一般理论分析。在这部分中,首先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理论进行简要介绍,然后按照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目的在于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然后在该部分第二节中对商业银行不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因其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二部分,是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理论。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界定之后,笔者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分析了此义务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上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导致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客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制,同时这也是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和格式合同性质的要求。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制,通过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立法及实践的梳理,分析他们的共同之处,得到了一些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缺陷。重点对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的罗列,指出了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现存的缺陷。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规制的建议。在前几部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息披露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