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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域非均衡发展与政府调控:财政平衡机制和支持系统
作者: 张启春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5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区域非均衡发展 政府调控 财政平衡机制
描述::(1)以各地人均GDP、人均纯收入分组排序状况考察的各地区差距显现出金字塔式模式,这种金字塔式区域差距模式已经潜藏了很大的经济社会危机;以人均GDP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衡量,中国的地区差距在经历了20世纪
试论国企的并购与重组
作者: 苏艳舟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国企 并购 重组
描述:1月在深圳A股市场整体上市。像TCL这样的企业有其成功的历史,如改制的成功,从地方小厂发展到全国电子工业前三,历次并购的成功。但以前的成功并不能保证在未来国际化的过程中就会一帆风顺。显然,当前摆在
个人所得税避税和反避税管理之探讨
作者: 吴霞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避税 反避税管理
描述: 避税是纳税人采取某种利用法律上、制度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已的事务,以减轻其本应承担的总体税负,达到净收益的增加。避税包括正常避税(即没有违反税收立法精神和意图的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的行为。)和“灰色”避税(即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是一种税收套利的行为,也是税务部门所要重点防止和打击的避税行为。)。因此,避税实际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在实践中,目前避税已不再是中性的行为,避税行为常常是法律条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对甚至是打击的一项非合法的行为,常常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也往往是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所以,为维护税收主权、税法尊严和收入利益,只要有避税存在,反避税就必然存在。避税具有四大主要特征,即非直接违法性、主观故意性、非惩罚性、非公平性。 狭义的反避税是指在税制不变的情况下,税务人员通过完善征管、加大稽查力度、加强情报交换、提高业务素质等途径,防止纳税人采取利用税法和征管上的漏洞或不成熟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并对已查处的发生避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而广义的反避税可理解为反避税管理的内容。反避税管理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宏观管理,即加强有关反避税工作的税收调查,出台更为完善的税法,制定出更为合理的税制,以填补现有税法和征管上易造成避税的漏洞,在税收协定的签订中也要更多的加入反避税的意图,尽量在法律、制度上不给纳税人有可乘之机,有避税的漏洞可钻;二是微观管理,包括因地制宜,制定出当地的反避税管理的程序、措施,加强涉外审计,加大稽查力度,结合日常检查筛选避税嫌疑户并定期进行反避税专门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专职机构,充实和培训专门人员,加强反避税技术手段,提高反避税队伍素质等等。避税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反避税与税收监管、防止偷逃税三者也是紧密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我国地税反避税工作起步晚,发展较慢;发达国家无不重视反避税。目前我国部分地税部门和发达国家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特别措施。 纳税人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手法归纳为三种避税形式:一是变相或转移收入法(即纳税人在取得收入的时间和数量上做筹划以降低税负,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改变身份、居所或住所法(即纳税人通过流动或迁移的方式改变身份、居所或住所,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三是投资方案择优法(即纳税人通过对多种可行的投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其中相对税负最轻的方案,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管模式是非常完善的,纳税人很难进行以税收套利为目的的避税筹划,更不用说偷逃税了。美国税制反衬出我国税制上的漏洞,而这些漏洞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反避税角度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及征管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税征收模式不科学;第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九级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合理;第三、工薪费用扣除额偏低;第四、税前费用扣除不合理;第五、税收优惠项目不规范;第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不健全。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及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客观上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进而造成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出现管理漏洞、措施不足等问题。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序幕在2004年缓缓拉开,个人所得税率先改革,在“公平、效率、收入”的税收原则下,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该兼顾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两方面,走平衡之路。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在探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时,也应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结合,尽可能的兼顾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在二者不可兼顾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 从税制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的探讨:逐步实行综合征收模式;改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九级税率(工薪所得适用);逐步统一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境内外工薪的合并征收;进一步规范和法定个人所得税优惠项目和税前费用扣除,并适时进行调整;对受雇于境外机构临时来华的技术人员、专家等实行按比例税率一次性征税。从征管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的探讨:适时采用预缴税;逐步取消现金交易,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工资化、货币化;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强对涉外收入的监控;建立和完善非居民在我国境内工作的登记制度;加快推广应用《国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避税嫌疑人的情报交换;加强与当地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反避税业务培训。 避税所具有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避税行为是不可能彻底被消除的。只有不断的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尽可能的不给纳税人可乘之机,才能有效的防范避税行为的产生。而防止明显的税制漏洞,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的滥用才是反避税的重点。同时在实践中,避税和偷逃税往往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分,因此,更应该制定出防范避税与防范偷逃税相结合的措施,对避税和偷逃税都予以有效的防止和打击。同时,避税、节税和税务筹划也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分得清楚。虽然避税往往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扰乱了国家税收秩序,歪曲了经济运行的规律,但避税也有其正面效应,它会相应的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使实际税率相对降低,产生了减税的效应,而且可以刺激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又会拓宽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反过来抵消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收收入减少,又产生了增税的效应,但在一般情况下由减税效应而扩大税基所增加的税收收入,还是不足以弥补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收收入的减少,即税收筹划对税收收入影响的综合结果是使税收收入净减少。因此避税导致的最终结果也是使税收收入的净减少,从而在实践中,反避税管理成为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反避税管理,力求对避税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管理,以防止由避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对在我国地方政府实施绩效预算的探讨
作者: 谭伟英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预算管理 绩效预算 地方政府
描述:时,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也普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预算资金供需紧张、资金浪费现象严重、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预算监管难以到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施政方针的实施,阻滞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也在努力地寻求解决的办法,如加强财源建设,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监控,即便如此,上述问题却依然突出,这迫使人们不得不往更深层次去考虑这些问题背后所隐藏的原因。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成本交易理论,政府官僚也是一个“理性经济人”,也在追求其效用的最大化,政府官僚会利用其掌握信息的优势去增加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代理成本,这必然会导致政府预算的不断扩张,这也形成了财政学上的“支出扩张定律”。既然政府官僚是一个“理性经济人”,那么政府预算管理也可以引进企业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加强对政府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建立在上述理论基础上的绩效预算管理模式能有效地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杜绝资金的浪费,确保政府有限的预算资金用到实处。 绩效预算源于19世纪30年代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工程管理局在从事防洪、水源开发、水力发电等工作方面的创新,其后经历了“早期绩效预算”、“项目规划预算”、“零基预算”的演变,在20世纪末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和“再造政府”改革浪潮中再次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绩效预算建立在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将企业管理的基本方式引入到政府预算管理中来,强调战略规划、绩效管理,并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用到预算安排中来。绩效预算突出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资金的有效供给以及顾客导向的特征,强化政府对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加强公共组织对政策结果的责任。绩效预算制度的出现标志着公共预算理论与实践的一次转折:由传统渐进主义预算模式向理性、责任和效率的理性主义预算模式转变。绩效预算作为一项新的政策工具和预算管理模式已被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十六大三中全会提出:“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根据十六大及十六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民是我们执政的根本出发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是我们执政的保障。作为“政府生命之血液” 的预算也应该服务于这一执政理念。国务院在《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这为地方政府引入绩效预算提供了改革依据。从财政本身的角度来计,公共财政强调“拿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合众人之意”,这也要求预算管理要以百姓为重,要讲求绩效,而且引入绩效预算也能为解决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中的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思路。从地方政府绩效预算改革所需的环境讲,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确立,明确了地方政府财政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效益好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部门预算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突出了预算的完整性,预算分配能够包含所有项目资金,有利于政府对所有项目进行绩效衡量和选择;预算信息系统日渐成熟为绩效预算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引入绩效预算将是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选择。 同时,由于中国有着其独特的政治背景和文化底蕴,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地方政府实施绩效预算面临着一定条件的约束,这些条件主要有:政府行政行为约束,机构臃肿、行政低效的现象在我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这种排斥绩效管理的组织结构会排斥绩效预算的实施,而且行政人员存在不规范的“灰色收入”与传统财政资金分配格局紧密相连,推行绩效预算会受到来自行政机构本身的一定干扰;中国传统组织文化约束,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与情感为本位形成的人际关系网,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人是第一位,规则退居次要地位,虽然我国行政管理民主化进程已大大加快,但集权管理的程度还很深,其实质还是以“政治信托”为前提的,这种模式与绩效预算所要求的平等、民主、负责、透明的政治模式存在较大的角色冲突;制度性约束,如基础信息资料匾乏,现行预算分配权过于分散,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仍不成熟,地方预算管理人员素质较低等。 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在实施绩效预算改革时,必须要遵循适应国情原则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将绩效预算改革纳入地方政府改革框架,采取渐进式道路,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以减少改革中磨擦与阻力。在改革的步骤上,以易推进,可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试行项目绩效预算,待条件成熟,再实行部门绩效预算。同时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这些配套改革主要有:建立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财政支出评价体系,强化预算组织管理机构的建设,实现预算编、执分离,加强技术条件的建设,如实行部分权责制会计制度、实行滚动预算、加强财政信息系统建设等。 根据上述的思路,文章将按照如下结构进行写作: 第一章为导论,对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对政府绩效预算的研究作了综述。 第二章介绍中国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演变过程以及目前的管理情况,分析了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提出在地方政府引入绩效预算的设想。 第三章系统阐述绩效预算的基本理论,包括概念、理论框架、特征和基本流程。 第四章介绍绩效预算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以及OECD主要国家进行绩效预算改革的基本情况,从中总结出推行绩效预算的意义、条件以及绩效预算本身的缺陷。 第五章在分析绩效预算在中国产生的背景的基础上,结合绩效预算的理论基础与特征,分析绩效预算在我国地方政府实施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第六章提出我国地方政府引入绩效预算的总体构想,包括原则、思路、步骤以及改革所需的配套条件。
税收执法公平研究
作者: 阮洪东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公平 纳税人权益
描述:理、依法行使并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 本文在总结前人过于强调税收执法效率,忽略税收执法公平的基础上,从公平的角度对税收执法过程进行剖析,对税收执法公平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加强税收执法公平建设的具体建议。全文共分五章,具体为: 第一章,导论。本章从社会背景和现今实际出发,指出税收执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是现实税收执法中征纳冲突的必然选择。本章第二节总结了前人对此问题认识不足,并提出深入分析税收执法公平的重要性。本人在此扼要概括了个人的创造性研究,即税收执法公平的概念及其评价标准和建设税收执法公平的方向及五项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税收执法公平的基本理论。本章提出了税收执法公平的概念,并将其定位于过程公平,公平性取决于执法规则、具体操作和可获取的机会等方面。首先本人从一般意义上,分析了公平的涵义,提出过程公平的重要性,指出评判公平的两个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深入税收执法领域,指出税收执法公平是一种过程公平,指税收征管部门遵照既定的税法,按照公正公开的程序规则,一视同仁地进行征收管理,严格落实税收法律、法规,保证税收政策被不偏不倚的实施。与公平的评价标准一样,也提出了判断税收执法公平的两个标准,即纳税人感受标准和税法被正确落实标准。本章第三节,将我国建国后的三次征管改革中税收执法公平的转变进行了剖析,并按纳税人感受和促进税收政策落实两个标准进行了评判,指出每一次改革都是向着执法更公平的方向转变,结论是税收执法公平性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增长,税收政策的落实,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显改善。 第三章,税收执法公平的影响因素。本章分析了影响税收执法公平的六方面因素和提出了加强税收执法公平体系建设的选择方向。对税收执法公平造成影响的主要有税收实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因素、税收程序法缺位因素、税收执法权的自由裁量性因素、体制因素、环境因素、税务人员的素质因素等六个方面。尤其对税收执法权的自由裁量性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将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条文中有十三条包含自由裁量的情况,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进行了总结分析。通过逐项分析六方面因素,得出了加强税收执法公平建设的选择方向就是进一步完善和保障纳税人权益。 第四章,税收执法不公的表现及成因。本章具体指出目前我国税收执法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及其原因。这些不公现象既表现在执法规则上,即税收程序法律制度设计上,又表现在税收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由此,进一步分析指出立法上的不足、实施机制的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其重要原因。本章同时对纳税人感受不公平进行了分析,将管理学的社会比较理论应用于税收执法征管领域,对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的心理进行了横向比较(自己与他人)和纵向比较(自己现在与以前),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执法公平认识有了正确了解。 第五章,加强税收执法公平建设的政策建议。本章对加强税收执法公平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总结,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首先提出了为加强税收执法公平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即公开、参与、效率、信赖保护和税收执法权与纳税人权益并重原则。这五项原则缺一不可,构成了税收执法的有机整体。按这五项原则,分别在六个方面建设提出了建议:第一是对税收程序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要制定《发票管理法》,制定出纳税程序法规,明确规范税务登记的范围、程序,制定纳税担保、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明确税收补偿赔偿法规及制定税收自由裁量实用办法。要建立税收咨询服务和税法公告制度、送达制度、告知制度、专门的情报公开制度、保密制度和纳税听证制度;第二要加强税收执法程序化建设,即:执法项目公开化、执法过程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结果公示化、执法监督日常化、执法手段多样化、规范守法激励化;第三要建立有效监督体制,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检查及赔偿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群众的力量加强外部监督;第四要通过争取各级党政人大的支持、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加强税法宣传和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来优化公平税收执法环境,保障税收执法公平;第五要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体制,应着重加强纳税人以下几项权利:对检查提出合理对待的权利、税收筹划权、确知权、申请免除因听取税务人员的错误意见导致的处罚的权利;第六要在各级税务人员中树立公正、公平、服务的税收观念,以多种手段,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综合素质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从公平的角度去规范税收执法,使我们在税务执法建设中感觉豁然开朗起来。通过加强税收执法公平建设,不但使税收执法变得更加顺畅,极大地改善征纳关系,而且会有力地推动税收执法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同时,加强税收执法公平建设必将为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个人理财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 暂无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个人理财 现状 对策
描述:的腾飞显著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受益于多年经济高速增长以及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我国城镇居民资产积累有了一定积累,人们经济生活中对理财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中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4元,增长到2005年的10493元,28年间提高了30倍以上(名义增长)。然而,就在居民个人和家庭财富不断积累的同时,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等改革相继推出,使以上各项支出中个人/家庭承担比例逐年增加。经济的发展和各项体制改革使人们不得不更多的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以确保日后生活在财务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境界的意识在近几年逐渐深入人心。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体系,一般个人和家庭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很难使他们从个体生命周期的角度对个人和家庭财务进行全面、综合的规划。因此,寻求专家提供个人财务规划服务的意识和个人财务规划理念开始登陆中国,并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兴趣,同时为我国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 本文共分为四章。 在第一章中,作者对个人理财进行了理论分析,并追溯了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历程。作者首先列举并分析了目前关于个人理财定义的比较权威的几种说法,同时提到了私人银行的概念,以便读者对个人理财含义有全面系统的把握。作者分析了个人理财的经济学含义,即指个人通过管理和运用各种形式的财富存量实现财富流量最大化,最终提高自己生活质量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个人通过优化财富结构实现收入的最大化,从而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奠定雄厚、稳固、持久的经济基础的过程。接着,作者探寻了个人理财的理论基础,包括:生命周期理论、投资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套利定价理论。作者随后进一步分析了个人理财的主要特征和作用。在后半部分中作者追溯了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历程,包括萌芽期、发展期、考验期和成熟期等四个阶段。作者在文中指出:我国基本处在理财理念的导入期,中国个人理财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第二章分析了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的发展情况。在详细介绍了美国和日本两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个人理财的发展现状和特点之后,作者总结了个人理财发展目前呈现的三大趋势: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主体向中等收入群体扩散、个人理财服务主体独立性日趋提高以及个人理财服务的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 第三章对我国个人理财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作者从个人理财需求、供给和市场基础等方面着眼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个人理财业的条件。接着,作者分析指出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竞争的重点。最后,作者对我国个人理财业的发展现状及不足进行了阐述,包括个人理财工具、个人理财服务、个人理财人才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四个方面。 第四章作者提出了发展我国个人理财业的对策建议。作者认为,应从各个方面着眼,创造我国个人理财业发展的良好内外部条件。具体包括:稳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监管水平;重视客户研究和客户培养;推动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全方位提高个人理财服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国内的理财业虽然发展很快,但对其概念和内涵的研究仍显不够,同时对个人理财的理论研究也比较缺乏,专门的研究资料不多。就个人理财定义的阐述而言,本文列举和分析了国内外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说法,并从经济学角度对个人理财的含义加以界定,提升了后续研究的理论层次,有利于读者对个人理财定义的全面把握。 第二,本文在结合国外个人理财最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将我国和发达国家个人理财的发展现状进行比较,通过供给、需求和市场基础等方面的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个人理财业的发展条件,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逻辑基础。本文从个人理财工具、个人理财服务、个人理财专业人才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个人理财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从实践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升华。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动因及现状研究
作者: 戴晓艾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金融创新
描述:步虽然较晚,但凭借品牌、信誉、渠道和人员方面的优势,发展迅猛,后来居上,逐渐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对发展成熟的理财业务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只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都很匮乏。简单地引进西方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理论和产品,可能导致水土不服、事倍功半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认真研究借鉴了国内外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论和现实依据,研究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和制约因素,并提出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思路。 本文以经济学中最基础的供求理论作为出发点,从理论层面推演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产品,与其他所有产品一样都是社会供给和需求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任何从需求或供给单方面分析的理论依据都是孤立和片面的,不能全面解释其内在逻辑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更无法有效地指导业务经营实践。本文从供求两方面入手,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理论分析,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的理论和现实动因,并以此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 一方面,作者认为促成商业银行愿意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约束诱导、交易成本、技术进步和规避监管。这四方面因素从不同角度解释了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必要性,共同构成了供给方理论基础。约束诱导理论认为各种约束会导致银行经营效率下降、机会成本上升,是影响银行经营绩效的最主要因素。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寻求利润最大化而减轻内外部金融压制的自卫行为。本文指出流动性过剩和业务结构不合理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主要内外部约束,这些约束因素促使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不断创新。交易成本理论把金融创新的动因归结为金融机构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动力,侧重从微观市场结构和银行竞争力来研究金融创新。交易成本一方面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另一方面影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使经济个体的收益预期发生变化。经济个体不断追求交易成本下降的动机使金融产品向更高形式不断演变,产生创新的交易工具。伴随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内外部竞争压力凸显,在与国内证券、保险和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竞争力,迎接入世后外资银行挑战。技术推进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对科技进步的积极吸收.当电脑、信息等技术和设备在金融业广泛应用之后,金融机构会设计出许许多多的金融服务品种,这些服务将有效地增加银行业利润收入。规避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阻碍了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规制以外的盈利机会。规避监管理论不仅解释了金融创新的原因,提出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推动力,而且指出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辨证关系。我国实行的分业制度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目前,商业银行纷纷运用个人理财产品的中间业务性质,将投行、保险、基金等业务纳入经营范畴,既达到利润与风险的平衡,又可以通过较深层次的外部型分工方式,强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宽服务领域,向混业制度过渡做好准备。 另一方面,作者认为个人理财业务需求来自于人们跨期配置资源的内在动力。本文运用生命周期假说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根源与性质,并以此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需求方理论基础。生命周期理论指理性消费者以其生命周期内收入与消费持平作为预算约束条件,追求一生效用的最大化。个人理财产品的需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当外部环境稳定时,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支出将同它的财产水平保持稳定的比率,居民需要银行储蓄等金融产品满足其在不同生命阶段间平滑消费水平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当各种经济因素引起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其生活水平和消费支出就会受到影响,对个人理财产品也会相应产生新的需求,促使个人理财产品创新。我国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引起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富裕阶层出现,预期支出增长和投资技能不足,这都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样化的个人理财产品创新来替代以往单一的储蓄产品,方便居民的跨期消费行为。所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方向应反映人们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不同环境的跨期需求倾向。 在明确个人理财业务创新动因的基础上,本文从市场结构、客户定位、产品类型和营销手段四个方面细致地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提出阻碍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其中关于忽视需求方因素是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主要障碍的论断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中的启示意义。伴随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人们一方面增强了对未来收入不确定的预期,另一方面对医疗、住房、教育等一系列支出确信不疑,再加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流动性约束等问题,为了平滑消费,人们需要进一步细致和多样化的理财服务,通过跨期配置资源满足各种未来重大事项开支,防范性理财需求逐渐增强。商业银行忽视理财需求的防范性动机,单纯从自身供给方因素出发,一味进行投资类产品创新,不利于此项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针对以上结论,本文最后结合金融创新理论和生命周期假说的最新实践发展,从制度改革、市场定位、产品创新和环境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个人建议,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提供了一条有益的发展思路。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动因,分析研究此项业务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发展道路对于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及税收等问题研究
作者: 陈盈盈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银行理财 会计核算 税务处理
描述:的现行政策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1、在进行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研究和规范时,必须充分考虑银行理财业务与衍生金融工具的联系,并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中较为成熟的处理加以借鉴和协调;2、对银行通过发售买入期权类
委托理财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 向颖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 监管
描述:等多方面的因素,欧美国家在金融方面有天然的优势与传统。欧美国家实行金融自由,对金融创新实行鼓励政策,这给委托理财业务极大的创新与发展空间,委托理财业务十分广泛而规范。 我国,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从金融制度本身还是其所依赖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均不是很成熟,作为世界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接受国际市场上的新动向又不可避免。作为新事物的一个被动接受者,国内的一些相关制度必然的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状态,导致了法律“灰色地带”或者“真空地带”的出现。委托理财就处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本文对“委托理财”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及委托理财合同做了较为全面的探索性分析,旨在提出关于建立完整的委托理财法律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委托理财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第三章是委托理财合同,最后一章是委托理财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委托理财法律制度概述,这一章归纳了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的对委托理财概念的阐述,笔者比较了其特点和不足,并从委托方、受托方范畴、委托理财标的、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委托理财的行为目的等几个方面定义委托理财,进而对委托理财定义为:委托人将资金、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付给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专门机构,由专门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委托人的约定将受托资金利用相关金融工具进行组合投资,以期实现受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接着对目前存在的大家所初步理解的各种委托理财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对各类型的委托理财进行了梳理。 尽管在实务界,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开展的如火如荼,但对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则尚未形成定论,进而在出现纠纷诉诸法院后也未能对委托理财作一个统一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此类案件在司法上的混乱。本论文的第二章就是在对委托理财进行了概述的基础上,对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的深入剖析。本章首先罗列了国内关于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几种主要观点,包括:借贷法律关系说、行纪法律关系说、信托法律关系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说。在本章的第二部分笔者综合分析了以上几种学说,并把广义的委托理财分为两类:信托和狭义的委托理财。前者形成的是信托法律关系,后者兼有信托、委托、代理的特征,难以把其单纯的归入其中的某一类,笔者建议把其确定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第三章集中的针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分别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问题、效力问题、是否允许全权委托问题进行了分行。并详细论述了委托理财合同中一些主要条款的效力问题,包括保底条款的效力、“抵押仓”条款的效力和第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委托理财合同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但又无法完全归入于其中的哪一类,根据上一章对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应把委托理财合同独立为一个新的有名合同种类;在合同效力问题上,一般来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认定合同无效宜慎重对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理财行为并不属于法律禁止之列,不应认定其无效;同时,委托理财业务也不受《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限制,可以接受全权委托; 在本章的第四节,论述了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不应该对委托理财“保底条款”的效力做全盘否定,问题的关键是保底的程度,我们应站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以银行利率为基准,若保底承诺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利息,那么这个“保底条款”无效,反之,应认定有效;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与“保底条款”一起出现的还有“抵押仓”条款,“抵押仓”条款是受托人为保证向委托方作出的收益许诺而作出的一种担保,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质押法律关系,只要满足质押有效的条件这一条款应该认为是有效的;在本章的最后,笔者简单的探讨了三方监管协议的有关问题,虽然三方监管协议在2004年10月被停止,但是停止并不是长久的解决办法,三方监管业务是市场的需求,应该从其实施的环境入手来整治而不是禁止。 第四章委托理财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委托理财的立法现状,并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委托理财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由于委托理财所反应的法律特征较特殊,把其简单地归入信托或委托代理均不准确也不能体现出委托理财的特殊性,而各种委托理财行为又具有大量的共性和有别于其他类法律关系地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上确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并制定专门的《委托理财法》从基本原则、市场准入制度、业务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及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规范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其次,建议应对与委托理财有关的市场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最后,对建立委托理财业务地监管体系提出了粗浅地建议。笔者认为应从内部管理、主管机构监管和外部监管三个角度构建委托理财监管体系。内部监管主要是有资格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机构内部应该设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主管机构监管主要是从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委托理财产品新品种的批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可以由三大监管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对委托理财业务监管的统一规定;外部监管包括中介评级、外部审计与三方监管。
分税制下中央与省转移支付效果评价:基于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
作者: 梁昊 来源: 人民大学 年份:2006 所属分类: 统计年鉴(全国性) - 学位论文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 分税制 面板数据
描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多级政府高效运转的关键所在就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第一个问题在于,大多数多级政府国家,都倾向于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以保证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提高中央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力度。在划分收入的时候,中央往往集中很大比例的收入,通过控制财力,使地方政府依赖中央的支持,同时一些主要的收入项目,也只有中央政府统一掌管才能维护税制的统一和公平,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中央收入较多。这样就会出现下级政府收入短缺,使得每一地区都不得不消费同样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甚至如前苏联般的高度集中体制,使得地方政府行事僵化,缺乏活力。而完全的集中管理要想满足不同区域的各种偏好,要面临信息搜集、处理和政策实施的诸多问题。相对来说,地方政府更贴近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政策也有可能更科学,同时政策时滞也相对较短,好的政策见效快,不好的政策也能够及时显现问题。因此相关事权更多地由地方来行使,也是中央政府认可的选择。这样地方政府行使相应事权所需要的支出和较少的财政收入划分之间就成为一对矛盾,通常都要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来解决。目前我国分税制下的转移支付就是典型的纵向转移支付。 多级政府所面临的第二个矛盾也是转移支付存在的基础,那就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从而财政收入水平千差万别,而普天之下一国国民都有权利享受至少一个最低水平公共服务。财源不均在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而且呈现出我国特有的复杂性。一部分省(区、市)乘着先富政策的快车,其总体收入水平已经大大超过了其他兄弟省(区、市)。凡此种种,使得要素,尤其是人力资本带动着产业资本向公共服务条件较好的地区流动,制约了落后地区的发展,使其落入“贫困的陷阱”;同时地区发展差异形成的人员流动也会给先发展起来的地区造成拥挤,降低先进地区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给居民带来的实际享受程度,甚至给先进地区社会治安造成压力,影响其社会和谐发展。因此中央政府需要借助自己的权威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共同最低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 第三个问题是各行政区为本地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难免出现外溢。第一种情况是,有的地区承担公共品成本,而其他地区享受收益,影响提供地积极性。第二种情况是,分享地影响了提供地居民福利水平。第三种情况是,某地从自身出发衡量公共品和服务的成本和收益,而看不到公共服务提供以后产生的更大社会收益,从而导致公共品提供不足甚至无法提供,如长江三峡就不可能单由一个省来建设。这些情况的存在,依靠地方自行谈判解决是不现实的,因为外部性的收益很难有客观的标准衡量,这就需要由中央政府来协调。 本文将从财政学基本理论出发,本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税制改革后的中国纵向转移支付做出分析。在考察我国唐朝曾经存在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变迁的情况后,在研究已有书籍、文献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经济学理论模型说明了转移支付的合理性及其提供结构问题。进而利用我国1995-2004年有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运用面板数据方法建立了估计我国转移支付运行状况的假设检验模型并得到一些结论,认为我国转移支付的政策取向是正确的,并且实际操作当中也体现了这些政策意图,但是由于旧有体制对新制度的影响,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坚持中央集中财权的前提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注重增强转移支付的规范性和法制性,避免鼓励贫困的倾向。三是逐步提高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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