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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共同市场:海峡西岸经济区近水楼台

日期:2005.06.04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作者】 李非

【关键词】海峡西岸 共同市场 经济区 海峡两岸 实施内容 两岸经济 “自由贸易区” 经济交流 优惠贸易安排 联系机制 

【版次】

【分类号】BH66

【录入时间】2015.05.22

【所属分类】统计年鉴(地方性)/报纸

【全文挂接】

【全文】

经济背景$$ 在21世纪的国际经济格局中,经济区域化趋势日益 明显,地区性经济整合逐渐成为国际经济运行的新形式。 在中华经济区的发展格局中,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 的经济整合随着历史发展潮流已悄然逐步成形。在区域经 济合作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海峡两岸开始走向日益深化的 区域分工,逐步建立起互利互惠、互补共存的经济合作关 系。台湾期望通过经济交流,重新安排区际分工,进行资源 优化配置,以达到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的效果,淘汰原有 产业结构中的边际产业,转变传统的生产和贸易形态,获 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实现经济转型与升级;而大陆的 经济利益在于通过吸引台商投资,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 对外贸易,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从而繁荣区 域经济。因此,两岸经贸关系不是单纯遵循国际分工原理 的思维定式,而是把发展基点放在经济实力的积累上,通 过各种有效渠道,包括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积极主动参 与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最大限度地分享国际分工的 好处。两岸通过经济交流,将各自的经济优势结合起来,进 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和有效的分工合作,可以充分发挥互补 互利的经济效果,从而促进经济关系的良性互动。$$ 基本构想$$ 建立“两岸共同市场”,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确立明 确的发展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并有相应的推进步骤。$$ 【基本准则】$$ 1、一个中国原则。“两岸共同市场”在性质上属于中 国主体与台湾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因而在 一个中国框架下,可适当采取“政经分离”、“经贸优先”等 灵活、务实的做法,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事宜。$$ 2、国际经济规则。海峡两岸作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重 要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后都必须严格遵守对世界的承诺。 “两岸共同市场”的推动,不仅在国际经济法上必须是完全 可行的,即不违反WTO基本规则,而且相关法规和政策也 应符合国际惯例。$$ 3、互利互惠原则。“两岸共同市场”的建立,必须是 互利互惠的,从而有利于两岸经济交流规模的扩大和合 作层次的提高,促进某种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形成,实现 两岸经济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全面合作。$$ 【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在“试点直航”和“金马直航”的基础上,以 两岸直接“三通”为突破口,对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做出 某种类似CEPA的贸易优惠和投资便利化的安排,实现 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中期目标:通过建立某种经济联系机制,协调经济政 策,统一关税,以提高两岸经济合作水平,实现两岸全面、 直接、双向的经济交流。$$ 远期目标: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逐步统一货币,实 现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而为社会以至于政治的整合 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实施内容】$$ “两岸共同市场”的实施内容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经济 关系的推进,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内涵。要做到既不违反WTO 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又赋予两岸贸易和投资活动 一定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目前最可行的做法是:利用 WTO第24条款的“例外”规定,即GATS经济一体化的规定, 参照CEPA框架协议和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内容。$$ 1、实行优惠的商品贸易政策。对双方商定的商品,只 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包括材料、加工等,30%-40%当地生 产),可享受比WTO规定更加优惠的低关税,甚至是免税或 零关税,双方互不对贸易货物实施限制性的法规和政策。$$ 2、实行优惠的服务贸易政策。许多服务业领域,如 银行、保险、证券、零售、运输、物流、旅游、影视、展览、房 地产、咨询、会计、律师、医疗等行业,可优先开放进入对 方市场,并相应降低准入门槛,或减少过渡期的时间。$$ 3、提供便利的经贸合作条件。双方可在许多领域加 强合作,提供更加便利的经贸合作环境,互不对贸易和投 资者引入新的针对性歧视措施。具体合作范围包括:贸易 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和 政策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等方面。$$ 【推进步骤】$$ “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从广义上看,是一个从初级 向高级不断发展的“经济一体化”过程,其实施步骤应从 低层次的“优惠贸易安排”开始,逐步推进到中层次的“自 由贸易区”,再发展到高层次的“货币同盟”,从而做到短 期的临时安排与长期的战略布局相结合。$$ 1、近期为初创期(2010年以前)。在巩固现有经济合 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台商到大陆投资和 发展。在两岸协商条件成熟时,可通过签订促进区域经济 合作的临时性协议,为两岸的商品、资金、人员等生产要 素的自由流动做出某种优惠和便利性安排,以扩大两岸 “三通”的规模,并为向“自由贸易区”过渡创造条件。$$ 2、中期为扩展期(2010年-2020年)。在“优惠贸易 安排”的基础上,“两岸共同市场”逐步走向“自由贸易区” 层次。按照WTO所认同的授权原则,由中央政府特派或 授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与台湾有关方面商谈、落 实或执行一国之内单独关税区之间的有关贸易自由化方 案和经贸合作协议,从纵深方向全方位地拓展区域经济 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并逐步向“关税同盟”过渡。$$ 3、远期为成熟期(2020年以后)。海峡两岸在“关税 同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统一大市场”,并向“货币联 盟”发展,从而在经济上不断融合,形成紧密相关、高度依 存、共生共荣的经济整体。$$ 试行区域:首选海峡西岸经济区$$ 建立“两岸共同市场”,应从区位条件出发,立足于现有 的经济基础,着眼于未来的发展潜力,突出地缘经济的重要 作用,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的先天作用。“两岸共同市场”的推 动,可以首先在局部区域、局部领域、局部产业中,进行初步 的试点,通过试行,取得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 其他区域。从区位条件看,区位选择首推海峡西岸经济区。$$ 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一个以台湾海峡为纽带,东临台 湾岛,西连中西部、北承长三角、南接珠三角的具有特殊 地缘经济利益的小型经济板块。其所处的区位优势,构成 了率先推行“两岸共同市场”构想的独特条件。$$ 海峡西岸作为大陆对台经贸的重要基地,是全国开 放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地区之一,在两岸 经济交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81年国务院批 准厦门设立经济特区;1985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成 为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1989年国务院批 准在厦门的杏林、海沧和福州的马尾设立“台商投资区” (后又增加集美);1997年厦门和福州成为大陆对台“试点 直航”口岸;2001年初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实现直 接往来。在政策优势下,海峡西岸经济区完全有条件进一 步成为“两岸共同市场”的试行区域。$$ 政策机制$$ 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对台政策机制,就是要造就两岸 经贸交流的特殊环境和对台经济政策的试验场所,以作 为两岸经济合作的政策导向和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的发 展方向,即从落实“两岸优惠贸易安排”开始,逐步过渡到 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再推进到实行“统一市场”以至 “统一货币”的两岸经济整合和一体化进程。$$ 资本开放机制$$ 1、政策开放机制。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对WTO会 员开放的行业、领域、范围等,比照CEPA模式,先行一步 对台商开放。对台商投资项目审批也予以政策倾斜。$$ 2、产业合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台商投资资 本密集、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吸引台湾服务企业前 来投资设点,开办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放宽台湾商业零售企 业、贸易公司、旅行社、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 他工商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进入范围;推广两岸农业合 作示范区的政策,扩大对台农业技术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3、金融合作机制。两岸金融合作中一些带有“试验 性”的政策,可在沿海重要城市先试行操作,总结经验后再 推广至其他地区。如:放宽台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进入 条件;允许台资参股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允许台资银行 开办人民币业务和台币兑换业务,增加台资企业融资渠 道;试办对台离岸业务,指定几家商业银行作为两岸货币 清算的我方指定银行,推动人民币的使用和结算。$$ 经贸交流机制$$ 1、贸易联系机制。除了继续办好每年一度的“对台 商品交易会”和“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外,还应进一步发 挥沿海地区对台贸易窗口的作用,如:设置转运发货中 心、发货仓库,放宽吸引台湾贸易商、经销商、代理商以及 仓储企业进入的条件;有步骤地建立对台贸易渠道和网 络,鼓励、促进台资企业产品返销台湾;支持福建对台小 额贸易的发展,进一步落实福建沿海与金、马、澎直接贸 易进口税收的政策;进一步开放台湾农产品进口,对互补 性较强的商品项目适当减免关税。$$ 2、交通联系机制。在对台通航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 上,努力探索实现两岸全面直接“三通”的有效途径,将东 南沿海地区建成对台通航的主要基地和重要通道。利用 “金马直航”先行的优势,重点开拓对台旅游通道,逐步打 开“大三通”的缺口;利用“试点直航”的政策,扩大直航口 岸的功能与范围,尽快批准其他沿海一类海港口岸中未 开放对台经贸直航的其他口岸;按照《台湾海峡两岸间航 运管理办法》,开展对金、马、澎的货运直航,争取大陆货 物由加工转出口发展到进入岛内市场;在两岸“包机直 航”获得成功的基础上,促进“包机直航”节日化、常态化 和两岸货运便捷化,减少厂商货物的运输成本与时间。$$ 3、经贸协商机制。两岸之间的经贸问题,如投资者 权益保障、贸易纠纷调解及仲裁、知识产权保护、商品信 息交换、产品市场准入以及反倾销等事宜,可先进行沟通 和协调,初步达成共识后,形成框架性协议。$$ 民间交流机制$$ 1、人员往来机制。为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在开放台 湾同胞“落地签证”、“落地签注”以及签发五年期《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台胞证的签发 期限,条件成熟时可考虑长期居住证(绿卡)的签发;将大 陆一般人员(副省级以上和特殊行业人员除外)组团赴台 审批权下放给地方台办;授权地方,如从省级管理部门直 接下放至福州、厦门,审批当地居民赴金、马、澎的交流活 动,包括旅游观光、经贸考察、商务洽谈、商品展销、事务 洽谈等,推进以民间名义的直接往来。$$ 2、地方联系机制。在条件成熟时,海峡西岸经济区 的一些城市,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可与台湾某个 城市,如基隆、高雄、宜兰、台南等,建立某种城市联系机 制,促进城市间交流,解决特定区域内经济交流与合作中 出现的问题。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如厦门、福州 等地,可成为两岸人员交流、事务性协商以及政治对话与 谈判的重要基地。$$ $T(作者为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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